五千人承诺不,八十不留饭是什么意思?
五千人承诺不,八十不留饭是什么意思?
俗语:“50不交钱、60不交言、70不留宿、80不留饭”,什么讲究?
中华有上下五千年的万史,也造就了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中俗语作为传统文化中的一脉,是民间老百姓通过自己的生活经验进行的总结,有的是对民间生活的描述,也有的是对于生活的思考,因其通俗易懂又朗朗上口,所以在民间广为流传,很多俗语的背后还蕴含着很深刻的道理,就比如农村人常常说的“五十不交钱、六十不交言、七十不留宿、八十不留饭”,这句话既反映了一个农村的现实状况,也教会了我们一些道理,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这句俗语是什么意思吧。
五十不交钱
这里的“交钱”指的是和别人有金钱上的往来。人到了五十岁,年过半百,年轻的时候该拼搏的也拼搏的了,该是你得到的也该得到了,也没有过去的精力和心劲再去赚钱,所以就不要再强迫自己去为了钱奔忙。到了50岁这个年纪,上有老,下有小,都要考虑到,还要为自己将来的生活积攒积蓄,所以也不想着拿钱去投资或干其他的事。现实生活中岁数大的老人被骗的案例还少吗,都是因为想要趁着退休前给自己赚多点钱养老,也能减轻孩子的负担,但是最后却落入骗子的圈套,得不偿失,所以说到了一定的年纪,就应该把钱看淡了,拥有一个好身体,好的心态才是最重要的。
六十不交言
“交言”意思是与人交谈,这里有几个方面,首先第一个是,人到了六十岁就会变得性格有点孤僻,不喜欢喧闹的气氛,也不愿意与人交谈,并且经历了60年的生活,见惯了太多的人和事情,所以也知道什么话该说,什么话不该说,所以对于这个岁数的老人来说,闲暇之余不要和别人道东道西的,以免惹来是非。
第二个方面是,有的老人上了岁数就变得有点变得婆婆妈妈妈,啥事都要念叨,还要去管,弄不好还会出现家庭纠纷。所以也是提醒老人对于这些事情应该看开了,管好自己的身体,不要管别人的家务事。
第三个方面就是,人老了不管是说话还是做事都会有小孩子脾气,比较倔强,所以我们面对这样的老人的时候,千万不要和他们产生争执,尽量顺着他们。不然最后说服不了老人,还让自己白挨一顿骂。
七十不留宿
常言道“七十古来稀”,在古代的时候,能活到70岁的老人很是稀有,但是毕竟年纪大了,所以身体上也少不了有一些毛病,行动也很不方便,但是正是因为人老了,所以就更加感觉寂寞和孤独,更加希望和别人闲谈,所以常常看见农村岁数大了的老人拄着拐杖去别人家串门,但是主人家一般也是不会留这个岁数的老人在家里住宿的,因为要是不小心发病或者出现什么事情都是有可能的,事情最怕万一,到时难以说清,还会伤了亲戚的感情。而且这个岁数的老人家庭的观念也更加强,一般也是不愿意在别人家里过夜的。
八十不留饭
到了80岁,真正算得上是高龄老人了,因为年纪大的人生理功能退化,通常还可能有各种慢性病缠身,吃饭也少,消化也慢,就算是家里人照顾都是小心翼翼的,所以要是在外面,一般是不会留老人吃饭的,因为不知道老人是不是有什么食物的禁忌,要不就是食物会不会太硬这些问题,都很容易引起意外,无法脱责。
综上所述,“50不交钱、60不交言、70不留宿、80不留饭”这句俗语还是很有道理的。人上了年纪,有钱事情确实应该注意,这样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
小编有话说:对于老人来说要关注好自己,做事情要有分寸,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一样的道理,我们帮助别人的前提就是先将自己保护好,虽然“助人为乐”的好的品德,但是也不能什么事情都帮忙,不然很容易给自己带来麻烦,到时候很可能好心办了坏事,不仅得不到感谢,还可能会被抱怨,所以说想要更好的帮助别人,首先要学会如何规避责任,只有在确保自己安全的前提下,我们才能更好地帮助别人,
发生过哪些意想不到的事?
三年前在岳父母家,发生了两件让我今生无法忘记的事,每次想起这两件糗事都会让我做梦都能笑醒!
准备妥当出发——目的地岳父母家。大约开了十分钟就到了,此时岳父母在楼下早已经等我们很久了,随后我和老婆把车上的东西搬到岳父母家。
岳母说:你们爷俩先聊着,我们去准备饭菜,我老婆就跟着岳母进了厨房开始准备午饭了。我和岳父就开始聊起来,他说:小李,你是个好孩子,懂事稳重,圆圆(我老婆小名)是独生女,从小娇生惯养的,哪里做的不到位的地方你让着她点。如果他确实不对你告诉我,我一定教育她。我说:爸,圆圆很好,我们在一起很幸福。又说:一会咱爷俩一定要好好喝点,今天高兴。
岳母和老婆忙活了半天,一桌丰盛的午餐摆满了餐桌上——真香岳父从卧室拿来两瓶茅台酒,笑着说:小李,这瓶酒平时我都舍不得喝,知道你要来,专门给你留的。我说:谢谢爸!
此时岳母和老婆发话了:说我岳父就你那酒量,少喝点。岳父说:没事,我女婿来了,我高兴。其实我也就半斤的酒量,岳父和我差不多!
尴尬事之一就在刹那间发生了。谈中国历史,谈民生话题,聊的很是愉快,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岳父说:终于碰到能聊到一起的人了,来咱爷俩喝一个,不知不觉中,两瓶白酒喝完了。
酒真不是好东西,喝多了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我有点醉意了,对岳父说:大哥,我们结拜吧!岳父拍着我的肩膀说:走,老弟,我们就在窗户前,向窗户起誓,从今天起我们结拜为兄弟,岳父为大哥,我为二弟!于是我和岳父就迷迷糊糊的结拜了,岳父说:二弟,我回:大哥。我们两个长声大笑起来。
岳母和老婆听见了我们谈话,目睹那一尴尬局面,笑着和我老婆说,你看看,都喝成什么样了,再不让他们睡觉去一会该乱辈了。她们赶紧把岳父和我拉走到各自的房间!
第二天早上起来,脑袋还是有点痛,昨天发生什么事了?老婆把我叫起来吃早饭,我有气无力的穿上衣服,摸着沉沉的脑袋走出卧室,正好碰见岳父,随后说:爸,早上好!爸嗯了声,也是摸着头,估计他和我一样!
这时岳母和老婆就哈哈大笑的看着我们两个说:大哥和二弟起来了,昨天的事否还记得,岳父和我顿时愣住了,丈二摸不着头脑,同时说:发什么什么了!她们不说话,抱着肚子大笑不止。我一想完了,肯定是出丑了。过了一会,老婆把事情原委说了一遍,顿时感觉自己的脸上火辣辣的,怎么会这样呢?岳父也是很尴尬,低头不语了。哎!当时真的想找个老鼠洞钻进去————丢人丢到家了!
尴尬事之二,倒霉的时候喝凉水都塞牙!第二天下午我吃完饭,忽然有想上厕所的感觉,立刻走进了厕所,方便完事,起身提上裤子,接下来肯定是要冲马桶了。于是我按下冲水按钮,水流挺急。低头一看,大便还在,没下去。反复几下,还是没下去,反而水涨高了。说不恶心那真的自欺欺人!
我赶紧捏着鼻子,用马桶塞在下捅咕几下,还是没下去,我心想,完了,怎么又出现这样的事。昨天的事情,老婆看见我一次笑我一次,哎……这真的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啊!
我把这个事告诉我岳父母和我老婆,他们盯了我一会笑着说:没事,找师傅来看看!
不一会师傅来了,利用专业工具终于把马桶整通了,此时下水师傅说道:这是谁拉的,够粗的啊,能把马桶给堵上也是很厉害啊!瞬间,我脸通红,岳父母和老婆一起转头看着我大笑起来,哎……人倒霉喝点凉水都能塞牙,这句话我是体会到了。
三年后的今天,每次我提到这些糗事,我和老婆都会笑半天。在此也给大家分享一下经验:
01要注意衣着得体,不要穿得太随便。
02不要空着手去,会让人感觉没礼貌,这是最基本的礼节。
03喝酒要注意适量就好,千万别喝多,避免酒后失态。
作者:@談笑风笙
2021.3.1
宜昌市禁违令原文?
以下是宜昌市禁违令原文,一字不差的:
宜昌市禁止违法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办法。
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包括对违法建设进行巡查、监控、劝阻、制止、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依法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建设规划审批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审批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行为及产生的建(构)筑物和设施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包括擅自进行房屋建设、楼顶加层、露台搭建、立面悬挑、架空层围合、地下室建造及其他违法建设情形。
第四条 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协调联动、防控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宜昌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当保障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违法建(构)筑物、设施不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房屋征用征收时不予补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防控和查处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工作的主体责任,全面领导本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工作。
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管执法、规划、国土资源、住建、发改、公安、工商、食药监、卫生、文化广电、环保、林业、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参加的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本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本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工作的直接责任,建立巡查、查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并负责事后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对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制止和报告工作,并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好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
第八条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职责:
(一)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负责在提出出让土地规划条件时加强违法建设防控,严格依法审查规划设计方案;依法对取得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实施监管;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对尚未处罚结案的违法建设,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保护和利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对非法用地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查处;对违法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建(构)筑物不予登记。
(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指导和实施。负责制定防控制度及工作计划;依法查处城市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承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法律责任,并履行相应职责;将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纳入诚信记录,并向有关的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将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机关。
(四)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管。负责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日常巡查检查;将参与违法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中介、商品混凝土供应、物业服务等单位,纳入诚信记录;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五)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保障。依法维护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六)发改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公共信用信息汇集系统,指导、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城管执法等部门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对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七)工商、食药监、卫生、文化广电、环保等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许可;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双随机"抽查检查;发现利用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依法进行处理直至撤销行政许可,并按相关规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违法建(构)筑物或者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经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认并抄告后,市场主体申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
(八)林业、水利、电力、消防、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巡查、发现、制止和查处工作。
第九条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做好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
(一)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在向用户提供服务前,对已建成的建(构)筑物,应当查验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向有关部门查验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应当查验规划许可证。对无不动产权属证书、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或者规划许可证的,依法不得提供服务。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规的要求,将禁止进行违法建设的规定告知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将装饰装修有关信息及业主承诺予以公示;在其管理范围内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做好调查取证、文书送达、强制拆除等工作。
(三)公证机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的申请为查处违法建设依法提供公证服务。
第三章 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日常巡查工作职责,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居(村)民委员会、网格管理站、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后,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本单位办公区、生活区日常管理巡查制度,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即时予以劝阻、制止并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协助做好违法建设防控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作为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诱导他人进行违法建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奖励制度,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工作的舆论监督,积极做好宣传报道和典型违法建设案件的曝光工作,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
第四章 查处与执行
第十五条 查处机关(包括城管执法部门及有查处权的乡镇人民政府,下同)依法调查确认违法建设行为后,对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并可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同时在二十四小时内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停止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公共服务单位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停止提供服务。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拆除在建的违法建(构)筑物。
对已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用作生产经营场所的,查处机关应当在调查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各部门和单位自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依职责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查处在建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处已经建成的违法建(构)筑物,查处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构)筑物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七条 查处机关调查处理违法建设过程中,需要查询规划、土地、房屋等相关行政审批信息、建设档案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相关部门应予配合,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
第十八条 查处机关经调查,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的,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同时在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市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由查处机关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时,违法建(构)筑物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查处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搬离。
第十九条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改正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罚: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证的要求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改正措施能够符合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通过规划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规划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
采取改正措施后,保留的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建筑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标准。
第二十条 违法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及其他处罚决定: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扩建的;
(三)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及无法满足消防、电力等有关强制标准的;
(四)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五)在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或者科学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违法建(构)筑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能拆除的情形,查处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处罚:
(一)因建(构)筑物不可分离性难以实施拆除,或者拆除影响其他部分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或者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二条 查处机关对违法建设拟认定为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者不能拆除情形的,以及重大、复杂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应当书面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规划部门应当自收到后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认定意见;需要现场勘查、测绘的,现场勘查、测绘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现场勘查、测绘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违法建(构)筑物单体造价作为罚款基数。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以及竣工结算价不明或者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查处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四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决定后,应当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自行拆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决定载明的期限内申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拆除。
第二十五条 查处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催告书,催告限期拆除;催告期不少于三日,最长不超过七日。
经催告仍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同时发布强制拆除公告,限定当事人在三日内自行拆除。强制拆除公告应当在违法建(构)筑物及其周围显著位置张贴,还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本单位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发布。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六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未在强制拆除公告载明的期限内搬离违法建(构)筑物内财物的,查处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通知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公证机构现场见证,对相关财物进行登记,并将物品和清单当场交付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拒绝签收的,经现场见证后,由查处机关代为临时保管相关财物,并通知当事人在三十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财物;逾期不领取的,查处机关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依法处理。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不领取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但因行政执法机关的过错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七条 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查处机关应当邀请基层组织代表见证或者由公证机关公证。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拍照、录音录像,并附卷保存。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后,查处机关应当及时清场,同时通知当事人现场领取拆除物。当事人不领取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清理垃圾和平整场地,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九条 对违法建(构)筑物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拒不承担的,由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查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乡环境治理、土地功能更新、景观提升、基础设施改善等要求,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后土地综合利用和城乡环境美化工作。
第三十一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健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和沟通协调机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一)对本区域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二)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区域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查处不力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纵容、庇护单位及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拒不配合,阻挠、妨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居(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劝阻、报告和协助职责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建议依法对居(村)民委员会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住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批准项目建设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已批准规划和建设项目的;
(三)对违法建设擅自给予行政许可、办理权属证明的;
(四)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五)未依法查处违法建设或查处不力的;
(六)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或者有
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实施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提请有权机关对上述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以及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行为的,查处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提请有权机关对上述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二)组织、策划、教唆、煽动群众阻碍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施工现场或者强制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
(三)因违法建设导致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巡查义务,发现违法建设未予劝阻、制止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法建设当事人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和用途的,由查处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5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查处机关依法对违法建设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日常监督管理、市场准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财政资金或者政策支持、金融信贷等方面,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个朋友欠我五千多块钱?
人的一生都会碰上借钱,有可能你借我的,我借你的,有亲朋好友问借,也有同事工友同学问借,也有点头的朋友问借。借钱是帮助别人渡过难关,按理讲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孩子读书学费不够要借,买房交首付要借;婚庆喜宴买车要借,娶媳妇过彩礼要借;装修房子购买家电家俱要借。就连赌博输了也要借,欠网贷要借钱还,做生意资金周转也要借钱,想当个小老板创业都离不开资金周转故也要借钱。多年前,我借了550元钱给一个工友,借时他反复拍胸口,承诺一定还。超过了还钱的时间了他还不主动还,我只有主动出击拉下面子向他讨还。谁知他变脸比翻书还快,找种种理由和借口辩护,言下之意想当老赖。最气愤的是在一次追债中他居然厚颜无耻的对我说:“你拿借条给我看我就还,否则没门",听完之后我的肺都气炸了,这就是人?这就是交往了多年的工友?人心啊,肯定是让狗吃了!伤心加愤怒更坚定了我追债的决心。只要有空,我就守在某个公交车站,看见他开着公交车我就冲上去叫他下车与之理论,平均追债三至5次还回100元,就这样二年后终于要回了我借出的550元。钱是得回了,而我已是精疲力尽,元气大伤。常有新闻报到,某某人借钱不还,某某人动用江湖手段解决。据新闻报到,从视频中看见一位坐在地上的女性用手拉住一位想逃走的妇女,边哭边哀求:你借我的几十万元宁愿你少给点也要还一部分给我啊!”那凄凉无助绝望的喊叫声让人同情和愤怒。还有一个视频,有一户人借了百万元以上,被债主告了,当法官法警上门执行公务时,老赖大言不惭,大声叫嚣法官:我愿坐牢就是不还钱,你们抓我走吧。法盲啊,该接受普法教育了。
借钱不还或不想还的人不在少数,望大家警觉。
朋友欠你5000元钱,他不想还你是不对的,但是如果你不写欠条或借条,就算你报警也无济无事,现在什么事都讲证据,就算上了法庭法官也会要你出示证据反之你必定败诉。警醒啊朋友们,以我的人生阅历和经验,今后不管借钱给什么人一定要写借条,从法律上讲借钱尽量不要写欠条,千万不要为了面子而吃哑巴亏。图片取自网络,谢原作者,侵权速删。
什么是承诺金?
淘宝店铺经营承诺金是淘宝为确保接收方承接店铺后诚信规范经营,保障消费者权益及维护市场秩序,要求接收方缴存一定金额的经营承诺金,一般交纳的承诺金范围在5000元-30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