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综合评价10题答案,高自证是什么意思?
宪法综合评价10题答案,高自证是什么意思?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称“高自考”,是成人学历教育形式中的一种。招生对象不受年龄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学生不需要参加入学考试,自学考试学历证书国家承认,学信网可以查询。
高自考也叫自考或者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宪法鼓励自学成才的有关规定,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
十九届二次全会提出来什么?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18年1月18日至19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203人,候补中央委员172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的十九大代表中部分基层同志和专家学者也列席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张德江就《建议(草案)》向全会作了说明。
全会一致认为,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兴起了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热潮,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项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提供了强大精神动力,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思想更加统一、信心更加坚定、行动更加有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呈现欣欣向荣的发展局面。
全会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在我们党治国理政实践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有力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实践证明,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全会高度评价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抓住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关键环节,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建设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全会认为,我们党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
全会认为,我国宪法必须随着党领导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这是我国宪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也是一条基本规律。从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诞生至今,我国宪法一直处在探索实践和不断完善过程中。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进行了4次修改。实践表明,我国宪法是同党团结带领人民进行的实践探索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随着时代进步、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而不断完善。
全会强调,由宪法及时确认党和人民创造的伟大成就和宝贵经验,以更好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是实践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任务,有必要对我国宪法作出适当的修改。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重大战略部署,确定了新的奋斗目标。为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需要对宪法作出适当修改,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规定。
全会认为,宪法修改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这次宪法修改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把党的十九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在总体保持我国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推动宪法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
全会提出,这次宪法修改必须贯彻以下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坚持对宪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的原则,做到既顺应党和人民事业发展要求,又遵循宪法法律发展规律,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
全会认为,宪法修改关系全局,影响广泛而深远。要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注重从政治上、大局上、战略上分析问题,注重从宪法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上思考问题,维护宪法权威性。
全会强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是党和国家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必须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203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本世纪中叶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对激励和引导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具有重大引领意义。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对促进人类和平发展的崇高事业具有重大意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要依法建立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宪法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充实宪法的重大制度规定,对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全会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要以这次宪法修改为契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要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各级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法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宪法法律实施作出贡献,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全会号召,全党同志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本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公基法律部分哪个法更重要?
公基法律部分中,刑法更重要。刑法是指一国或地区规定的惩罚犯罪和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刑法涉及范围广,关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民法主要是调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对于社会整体来说,比刑法的作用要小。虽然刑法对社会的作用比民法大,但两者的学习同样重要。刑民事两法相辅相成,是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基法律部分的全面掌握,有助于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在各类法律环境中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遵守法律,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会调查原来单位本人情况吗?
毫无疑问,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在笔试、面试通过之后,招录单位必须对拟录用/聘用人员进行全面的考察,到原单位了解本人的工作情况是必经程序。如果原单位领导故意说坏话,肯定会对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为什么呢?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机关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目前最常用、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向社会公开招考,这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录用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必须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来进行,以保证所录用公务员的质量,做到优中选优。在招考过程中,必须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要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在笔试、面试合格顺利通过之后,才可以确定初步的考察人选,在此基础上依法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也就是说:只有笔试成绩合格并顺利通过面试的报考者,才能列入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全面的考察。
中组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规定》中明确规定:录用公务员一般必须按照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审批或者备案共七个程序依次进行。显然,考察是在体检之后、公示之前进行,离初步决定录用仅有一步之遥,肯定是非常关键的必经程序。
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法定的公开招聘程序依次为: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考试、考察;体检;公示拟聘人员名单;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也是七大步骤。考察也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这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无论机关是招考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考公布,所有的招考程序和招考条件、资格要求,都会详细而明确地在招考公告中一次性全部说清楚,是标准的实际操作指南,这是对招录机关和单位的法定要求。
其次,行政规章对拟录用/聘用人员进行考察的基本要求。由中组部制定并于2021年9月17日发布实施的《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极为明确地规定:公务员的录用考察,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人岗相适、人事相宜。考察情况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准确。考察情况作为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的主要依据。这个规定是极为重要的,它清楚地表明:1)录用考察是在党委统一的领导下进行的;2)对拟录用人员突出强调政治标准第一,必须遵循三个“坚持”的原则,即:要求报考者公道正派,又要求德才兼备,更必须强调以德为先,还要报考者适应岗位需求,恰如其分。这个要求是非常高的。3)对整个考察工作的法定要求是: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偏离这个要求的一切行为,都是政策所不允许的。
在进行具体的考察时,必须全面地了解考察人选的德、能、勤、绩、廉,必须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考察的主要内容包括了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共七大方面,是非常全面、十分具体的。《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明确规定: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客观、真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対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情况提出意见,不得弄虚作徦,欺骗考察组。
为了更为具体,第八条还专门列出了考察人选在原来的不同岗位应该重了解清楚的相关内容。
尤其应该特别关注的是:考察人选凡是具有以下十一种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如被高校开除学籍的、开除团籍的、被单位辞退未满5年的、处于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期内的、犯罪单处罚罚金的、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决定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律都不可能通过考察,成为一名公务员。
很明显:这个法定要求是极为详细的。它从少年时的团籍、上大学时的学籍入手,再到工作之后的被辞退、以及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再到因轻微犯罪被法、检机关依法处理等不同的情形,明确地规定:凡是有以上法定情节的,就永远地失去了当公务员的法律资格。它从反面提醒每一个人:人活一世,任何时间都必须严格地要求,确保不留下严重的人生污点。否则,后果是极为严重的,根本连补救的机会都没有。
实事求是地说,至少截止目前,我还没有见过非常明确的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的招考考察办法。但就一般情况而言,肯定与公务员的考察要求大同小异,并没有本质性的区别。毕竟,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我国公职人员的主体。
最后回答题主提出的问题:考公务员事业单位会调查原来单位本人情况吗?原单位领导故意说我坏话会有影响吗?综所述,凡是报考党政机关的公务员,报考事业单位工作岗位,在顺利地通过了笔试、面试两个关键阶段之后,就进入了体检和考察阶段。不论报考者以前在什么性质的单位工作,考察组肯定要去考察人选所在的单位,详细地了解本人各方面的情况,这是毫无疑问的事情。如果原单位领导对其给出了否定性的评价,不论是属于哪一方面的,肯定会对考察人选产生影响,甚至是重大的影响。原因很简单:考察组在考察结束之后,必须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写出详细的考察报告,详细地列出本人存在的问题,并对考察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确属性质严重,招考机关肯定会决定取消录用/聘用。这也是毫无疑问的事情。说到底:任何单位都不想录用/聘用一位有严重缺点和问题的人。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另一方面,题主说领导故意说他的坏话,这就有点意思了。原单位领导为什么要故意这么做呢?是本人与个别领导处不好关系,还是因各方面表现确实不好,得罪了所有领导,导致领导们都不认可其工作和现实表现呢?何况,考察组应该广泛地在原单位各个层级的人员处了解情况,即使领导说了坏话,也不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更没有一票否决权。现实生活中,只要本人没有很明显的问题,或者得罪了很多人,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人在决定他人前途和命运的问题上,故意地与人过不去,做那种损人不利己、有损做人底线的事情。
说到底:我倒是怀疑题主可能真的表现不太好,导致他人根本看不上。在此情况下想让他人为其说好话,其一不太可能,其二就是故意地说假话,从而欺骗组织,有违实事求是的原则,当然是不可能的。
总之,打铁还得自身硬。如果本人只会考试,工作、学习、为人处世、道德品行都不怎么样,想让人说得花儿一样,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主要来自于组织、人事部门的考察组人员,都是人精,玩人的专家,能轻松地从他人评价考察人起的口气中,把事情的真相了解得清清楚楚,你不佩服还真不行。
宪法的指引作用?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是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它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二、限制和规范作用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如何组成、这些机构有哪些职权、这些职权如何行使等内容,把国家机构的活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上。
宪法通过规定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不仅能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避免或减少冲突和内耗,而且使各国家机关权责分明,运行有序。
三、指引和协调作用
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指引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
四、评价和宣传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评价作用。宪法的评价具有广泛性,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在宪法中找到评价的依据和标准。宪法的评价具有集中性,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最基本的依据。
宪法还具有宣传作用,它对于提高公民的思想意识,特别是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