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衔修改器,兵役法修正案全文?

2024-07-10 08:17:36 245阅读

军衔修改器,兵役法修正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军衔修改器,兵役法修正案全文?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 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九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于立群与郭沫若过了半辈子?

这个问题乍一看还以为是于立群和郭沫若夫妻伉俪情深,所以于立群才会在郭去世之后选择自尽。

其实真实情况并不是这样,于立群自杀的真正原因分析如下

我们先来看看他们两个离世的时间,郭沫若于1978年6月逝世,而于立群是在1979年2月去世的,这之间大约相差八个月左右,如果是因为接受不了丈夫的死亡想要追随他去的话应该不会等这么长时间。

另外在郭沫若逝世之后,于立群还曾一度把精力投入到念《郭沫若文集》的出版工作中,因为于立群女士特地编选了一本郭沫若在解放后所作的诗集—《东风第一枝》以纪念郭沫若。从这里便可以看出其实于立群并没有打算做殉情之类的事,那么会不会是因为长期遭受精神和病痛的折磨而亡呢?

于立群于1979年2月25日在北京故居去世,而后官方对于此事的报道是:和姐姐一样,受‘精神和病痛折磨’的于立群去世”。当然,官方对此的解释也不是不无道理,据了解,于立群自解放后,身体状况就十分糟糕,还患了严重的神经官能症。为此他还曾和丈夫子女分开过一段时间,去外地的医院静养,后来身体有所复原以后才又回到北京。

后来在那个非常时期,因为丈夫郭沫若的缘故,他们一家人都遭受了猛烈的攻击,处境也越来越糟糕,于立群一生共生育六个孩子,四儿两女。可是光是那个时期就失去了两个儿子。虽然当时毛泽东有下令对郭沫若一家进行保护,可是还是无济于事。

1967年,在音乐学院读书的郭民英自杀,次年,正在北大读书的郭世英就被北京农业大学的红卫兵抓走并殴打致死。两个儿子的相继死亡无疑给于立群带来了巨大的打击,而本就患有神经衰弱症和心脏病的她更是悲痛欲绝,精神再次受到创伤,以后便多次住院,身体也每况愈下。

在这里,我们或许可以这么理解,于立群在多重的打击下,精神状态已经达到顶峰,然后在1978年这个和自己过了大半辈子的丈夫又悄然离去,这就自然成了压死她生命的最后一根稻草,于是于立群在残喘了一年后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也停止了自己多年来的痛苦。这么看来,似乎一切都顺利成章,可是关于于立群的死还有一个细节问题。

那就是于立群是在1979年2月得知自己的丈夫郭沫若其实在1934年至1937年就一直和于立忱(于立群的胞姊)保持着恋人关系。这也就是说郭沫若和于立群在一起前,一直在和于立群的亲姐姐交往,而且姐姐于立忱是在1937年自缢身亡的,这就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因为郭沫若的原因使得于立忱忧郁自杀。

而在北伐时期有一位了解郭的女作家,她叫谢冰莹,就是她揭开了这个真相:于立忱貌美,亲切可爱,标准的好记者形象,可惜被郭沫若害死。于立忱在临死前约见了谢冰莹,亲口告诉了她一切:

“你想不到吧,郭沫若是这样一个卑鄙无耻、人面兽心的大骗子!”“三年前,他拼命追求我,说他和安娜根本没有感情,更谈不上爱。他说自从爱上了我之后,他下决心要摆脱安娜,正式提出离婚,然后和我结婚,可是自从我受骗怀孕之后,他的态度突然改变,对我冷淡,吞吞吐吐敷衍我。肚子里的孩子已经三个多月了,他要我把孩子拿掉。这时我才大觉大悟,才知道他原来是寡廉鲜耻的,人格扫地的大骗子。我恨透了他。大姐,我实在无脸面见人了,我要自杀。我对不起父母,对不起国家,对不起朋友,我一切都完了。”

文里说的“安娜”是被郭沫若抛弃的第二个妻子。

(“文学巨匠”郭沫若)

而于立群此时或许对姐姐有一种愧疚的感觉,又或许是因为无法接受自己深爱的丈夫和自己的胞姐有不正当的关系这样一个事实,更不能接受自己所爱的姐姐被自己所爱的丈夫害死的事实而选择的自杀。资料上对于立群死亡的方式描写的是缢死,也就是上吊。无论怎么说于立群的自杀和郭沫若都脱不了关系。

中国近代史上有哪些名垂历史之上的女悍匪?

死后四十年,仍被屡次提及的韦秀英实属难得一见的女悍匪。作为女性, 她是白崇禧亲封的“粤桂边区救国军总指挥”,领上校衔;更是被国民党奉为十万大山中一呼百应的“佘太君”;也是以残忍手段制造了“那袅血案”被百姓们称之的女魔头;同时还是诸如《虎胆英雄》等文艺作品中出现的艺术人物……是非且不必说,她的生前、死后都有着太多的故事,我们从头开始说起。

感情失意,官场得意的军长夫人要说韦秀英,还得从她的丈夫张瑞贵说起。

张瑞贵,生于清光绪十七年(1891),字玉麟,壮族,祖籍十万大山中的贵台与圩那统村。“辛亥革命”时,19岁的张瑞贵弃农从军,投身于桂系陆荣廷部当兵,由于其作战勇猛,且破有韬略,两年后便被桂系军阀林虎提拔为连长,驻防北海。在此期间,张瑞贵请假回家探亲,在母亲的说和下,与同村的韦秀英结为夫妻。

1926年,张瑞贵投奔了陈济棠,被任命为团长,驻防廉州。在该地区,张瑞贵认识了“豆腐西施”陈培兰,并以广州住房、一万港元、国外留学、赡养父母四个条件将其纳为姨太太,从此将家中的原配韦秀英冷落在一旁。

说来也怪,自从张瑞贵娶了“豆腐西施”进门,虽然家中不甚和谐,但事业却有了长足进步。先是打张发奎立下大功被任命为师长,后又救了陈济棠一命被倚重,统领着三个师,没有军长的军衔却有着军长的实权。

1936年,陈济棠反蒋失败,粤军被国民党政府收编,由于张瑞贵实力雄厚,被任命为国民党六十三军军长。

随着张瑞贵的不断高升,韦秀英作为军长太太却被打发回十万大山中的贵台乡闲居。丈夫的官位越来越大,心却离她越来越远,夫妻间一年到头也几乎见不了一面,韦秀英在郁郁之下,每天找人打牌赌钱以排忧解闷。

但她是军长太太,身边人谁敢赢她的钱?渐渐地,在当地官员的引导下,韦秀英开始利用丈夫职权,包揽当地赋税,中饱私囊起来,等到抗战结束后,韦秀英已经成为十万大山中首屈一指的富户,有数千人靠着给她种地为生,也凭借这点,韦秀英在十万大山中树立起一定的权威。

抗战胜利后,张瑞贵的六十三军奉蒋介石命令北上徐州参与内战,结果被我军击败,为了推卸责任,张瑞贵以年老体衰为由请辞军长一职,得到蒋介石批准,第二天便乘专机回到南宁,与他那德国归来的“豆腐西施”姨太太过起了悠闲的生活。

张瑞贵走的很及时,没等多久,在“淮海战役”中,六十三军全军覆没,军长刘镇湘被俘,张瑞贵看到消息后,一阵后怕,庆幸自己抉择英明。

但是蒋介石并没有放过张瑞贵,他认为张瑞贵戎马一生,旧部在两广地区众多,为了避免其投靠解放军,还是给他一个职位,就近监视起来为宜。于是张瑞贵再次被起用,被委任为“粤桂南区清剿总指挥”,以十万大山为中心,采取“肃清平原,围困山区”的战略措施,企图将我粤桂边区游击队消灭在十万大山中。

张瑞贵奉命进剿我游击队,却不料我解放军陈庚兵团已先一步进入十万大山中,其下场自然可想而知,不久便损兵折将,自己也狼狈逃窜,他的老婆韦秀英也成为瓮中之鳖,被堵在了贵台乡。

1949年12月5日,张瑞贵乘“古进号”军舰逃至海口,这个败军之将在海南立足,只好求见原来的长官陈济棠,在陈济棠的官邸中他见到了白崇禧。在这里,白崇禧给张瑞贵介绍了自己的布置。

两广陷落只是暂时!我在广西已成立了六个军政区,预备编六支“反攻救国军”,以我游击思想为指导,与共军打游击,以巩固海南防线。我现在任命你夫人韦秀英为“粤桂边区反攻救国军总指挥”,领上校衔,令其搜集旧部,在十万大山中建立游击基地,牵制共军,配合防守海南,以期反攻大陆。

就这样,军衔比丈夫还高,职务比丈夫还大的土匪女司令诞生了,她就是韦秀英。

建立土匪组织,制造血案滞留在贵台乡的韦秀英本来已经打算要向解放军投诚,但又不甘心之际,突然收到白崇禧亲手书写的任命书后,其态度立刻发生了转变。她看着任命书哈哈大笑,带着一丝高傲说道:“年轻时看戏最敬佩穆桂英,不料到老却当上了佘太君。”

第二天,韦秀英就急不可耐地悄悄召集了一些张瑞贵的旧部开了个会,在会上她出示了白崇禧的任命书,并说了她准备组织武装暴动,在十万大山建立游击根据地的打算。她分析道:“目前,解放军正在集中力量进攻海南岛,其主力部队必然会奔赴前线,到时候后方空虚,尤其我们这里,他们尚立足未稳,此刻我们举行暴动,正是极好的时机,这就叫天时!”

她看了看在场众人,接着说道:“十万大山方圆百公里,山高林密,谷深峰险,地形复杂,进则可取广西大部,退则有大海、越南可遁,是一块进可攻退可守的理想根据地,这就是地利!至于人和,就更不必要说了,在座之人哪一个不是一方土皇帝,一呼百应?”

在坐的土匪们纷纷被她煽动,其中韦雨庄、黄炳熙、李成威等人最为热衷,急不可耐地表示要“马上动手干起来”。

但韦秀英却微笑着摇了摇头说:“这样的大事,不是吹风就下雨!必须精心组织策划,方可立于不败之地。这样吧,我们先秘密串联发动,把组织建立起来,尤其现在离年关不远,我们可利用走亲拜年的机会,秘密联络,时机一到再组织召开成立大会,正式宣告粤桂边区民众反攻救国军成立,同时再宣布暴动时间!”

这一干牛鬼蛇神见韦秀英已经计划周全,便按照她的计划分别行动。

1950年2月13日,春节临近异常寒冷,但钦县南间乡那曹村的一间大院内却是人声鼎沸,放眼看去,五十多名十万大山中最有实力的首领齐聚这里,他们在等一个女人。

随着一声“韦总指挥到”,这五十多名首领全部站立起来,以惊奇、敬佩的目光打量着他们的女首领韦秀英。

只见韦秀英径直走向上座,手用力一挥,说了句“坐下”后便开始训话:“我宣布,粤桂边区民众反攻救国军正式成立,上峰已任命我为指挥官,下设有6个纵队,25个支队,现在由我来任命……”

韦秀英一边任命,一边发放委任状。任命宣布完毕后,韦秀英下达了所谓的总暴动命令:定于民国三十九年农历正月十五(1950.3.3)为总暴动日;口令:“反攻救国。”

就这样,一支以“保枪、抗粮、抗税”及“破仓分粮”为口号的土匪组织正式成立。远在海南岛的张瑞贵也亲拟了一份《告同胞书》造谣说:“国民政府派大量飞机配合你们反攻,并派出大批干部回到各地发动游击战”,以此妄图煽动群众参与他们的反革命行动。

这场由韦秀英亲自发动、韦雨庄精心策划、黄炳熙打先锋的暴动,如疾风骤雨,迅速席卷了十万大山,刚成立的钦县人民政府顿时陷入土匪的骚扰之中。

截止1950年8月,钦县一共32个乡,被韦秀英匪帮占据了20个,其实力甚至与县城驻军不相上下,就连防城县也被占据了三分之一的地区。被杀的干部已经达到231人,耕牛损失多达千头,被毁民房1029间。

韦秀英已经彻底疯狂了,原因就是她亲手制造的“那袅血案”。1950年3月2日早晨,钦县征粮工作队42人到长滩乡那袅村征粮,被韦秀英麾下的1000余名土匪包围,双方激战到晚上6点左右,工作队27人战死,14人被残杀,只有一人侥幸逃生。

该事件震撼了十万大山,韦秀英靠着这次血案成功打响了名号,她自己也为这次的战绩沾沾自喜,尤其在“朝鲜战争”爆发后,韦秀英更是不可一世,公然出入解放区杀害干部、群众,甚至对钦县、小董的解放军进行了暗杀和投毒等,气焰十分嚣张。

被国民政府奉为“佘太君”,引起我军大规模剿匪行动当时台湾当局看到一介女人在十万大山中混得风生水起,军政大员们个个都羞愧万分,蒋介石甚至称韦秀英就是“十万大山中的佘太君”,将其反攻大陆的妄想寄托在韦秀英身上。

为策应韦秀英,蒋介石还派出了保密局长郑介民到港澳积极活动,整编广东省内的残余武装势力,并对他们宣讲十万大山的重要性。这还不算,蒋介石派出薛岳做了广东省主席,策划扩大十万大山游击根据地,占领沿海机场,以策应国军登陆。同时还设立了粤桂边区游击补给区,由美国方面派出飞机给韦秀英空投补给,另外从台湾也出动运输舰运送武装人员在钦州湾沿海登陆,充实韦秀英的实力,使其羽翼渐丰。

随着国民党对两广地区的渗透,两广地区的斗争更加趋于激烈和复杂,这种斗争在1950年下半年逐渐升级成国共双方高层的较量

1950年11月14日,毛主席发电报给中南军区及广西领导人,他指出:“为对付敌人从台湾向广东进犯,有增强广东兵力之必要,为此必须提前肃清广西匪患,以便从广西抽一个军去广东!”3天后,毛主席再次电告叶剑英元帅:“你们必须统筹两广,将两广作为一个对付帝国主义和蒋介石登陆进犯的统一单位,不要只顾一省。”

11月下旬,叶剑英来到南宁,与陶铸共同坐镇广西,落实毛主席的指示。在叶剑英的主持下,广西发出了《为完成1951年4月底肃清全省股匪及发动群众的指示》,确定以瑶山、桂南为全省重点剿匪区,广西军区以第45军全部、二十一兵团的219师、玉林军分区和钦廉军分区各两个团、龙州军分区一个团队桂南地区实施围剿,直接投入十万大山的兵力达到了五个团。

这场在国民党政权退出大陆后,国共双方在广西的最后决战终于拉开了序幕。

根据广西军区命令,以451、452、401、402和钦廉军分区205团共五个团的兵力分别从几百里的不同位置轻装前行,从四面八方将韦秀英围困在十万大山腹地。

而韦秀英这个女悍匪居然也不含糊。她一方面向上峰请求派出援兵在钦州湾登陆,里应外合解决危机;一方面集结兵力应对我军的围剿,准备在无法抵抗时,向中越边界撤退,进入越南伺机而动。最后,她将总指挥部设在钦县滩天村,其纠结起来的匪帮纷纷以此地为中心靠拢集结。

12月上旬,我军205团和401团兵分两路突进到滩天村外围,只见此村前炮楼林立、高墙坚实,又占据着居高临下的有利地形,足见此地是易守难攻。

205团3营10连作为英雄连队成为了首攻的主力部队。趁着拂晓未明,10连战士悄悄靠近村西南高地的前哨阵地,虽然用冷兵器解决了大部分岗哨,却不曾想土匪居然还布置有暗哨,一阵猛烈的枪声后,整个滩天村全被惊醒了。

韦秀英在第一时间就被惊醒,她将枕头下的驳壳枪抓在手中,站到高点上查看对面的情况。

这时天色渐亮,攻占了村西南高地的解放军战士拿着喇叭向村里喊着“缴枪不杀”、“解放军优待俘虏”、“缴枪投降是唯一出路”等。但这股悍匪的确非比寻常,即便知道已经大难临头,却还要负隅顽抗,不仅将用喇叭喊话的战士打的抬不起头,就连解放军突击队的进攻也打退,可见其悍勇程度。

我军看到轻装强攻无法奏效,便命令炮兵对准围墙猛攻,敌人同时也发起了炮击,一时间炮声震天。不多时围墙被炸开一个豁口,我军突击队从这个豁口迅速冲了进去。

滩天村围墙的建造是依山傍河,围墙离真正的村子有400多米,这是一片开阔地,正好用以反击。当我军冲进豁口后,土匪们在黄炳熙的带领下,组成了“敢死队”,以密集的火力网阻击我军的冲锋。

但随着我军主力逐渐进入,敌人的火力优势逐渐消失,伴随而来的就是匪徒们不断的丧命,很快两批“敢死队”死伤殆尽。韦秀英看在眼里,下命令道:“把警卫大队拉上去打,要狠,要狠,要狠狠地打!”

韦秀英的警卫大队一共有300人,不光兵员素质高,装备更是精良,人手一支冲锋枪,一支手枪,是美军特战队的标准装备,战斗力极其强悍。果不其然。这支部队一出与我军展开了巷战,居然神奇地暂时顶住了我军的进攻,激烈的争夺战一直延续到天黑,我军不熟悉地形,先退出了战场。

在滩天村,这样的拉锯战一直持续了三天,在这三天中,土匪精锐几乎死伤殆尽,就连韦秀英的警卫大队也只剩下数十人,而且是人人带伤,韦秀英、黄炳熙、张光南、黄二妹、朱国才等匪首在残余土匪掩护之下,突围而出,奔大寺而去。

这次的滩天之战,我军也付出了107人的重大伤亡,我军一名军官在战后沉痛地说:“自从渡过长江,还没遭遇过如此重大的损失!”

女悍匪韦秀英之死韦秀英逃到大寺后,韦雨庄带着数百人前来接应。韦秀英对剩余的一千多名残余土匪们说:“我决定将队伍拉至中越边境,必要时退入越南,那里有白崇禧的许多部怎么玩打游击,而且有着法国人的支持,共军是不敢去越南追击的。”

一干土匪本来已是穷途末路,在见识了解放军的强大战斗力后,更是吓破了胆,一个个忙不迭地表示赞同。

岂不知我军剿匪部队在滩天重创韦秀英匪帮后,早就估计到韦秀英会遁入中越边境,所以451团、452团早早接到了穿插截断敌人退路的任务,已经挺近到九特以北的地方,而205团也从钦县向东兴边境前进。

所以在韦秀英率领着残余土匪刚进入宁明时,便遭到我军452团的迎头痛击,土匪死伤大半。韦秀英只好收拾残部,只好向防城那勤一带撤退,企图从东兴边境入越,但在12月12日下午3时,又被451团截住一顿胖揍。

韦秀英在几十名骨干死死掩护之下方可逃脱,一直逃到那休村才停下休整。

黄昏的时候,韦秀英看着外面的天色,忽然问黄二妹道:“今天是什么日子?”黄二妹想了想说:“12月13号。”韦秀英掐指一算,面色苍白道:“大凶之日啊!”

等了好一会,韦秀英又问黄二妹:“我们所在的地方叫什么?”黄二妹回答说:“听人讲,这里叫那休村!”韦秀英脸色又是一变,叹了一口气说:“那休,那休,到了这里,那就休矣!看来这是命中注定的!”

说完她退下袜子,指着脚底的红痣对黄二妹说:“我3岁时,算命先生看到我的红痣说我有将星之运,有富贵之相。这都应验了,我嫁给张瑞贵做了军长夫人,也算富贵了,拉了几千人的队伍,也当了领军大将,我这一辈子呀,福也享了,官也当了,活了五十多岁,死了也值了!”

她在屋内感慨之际,452团3营9连的追击部队已经赶到了那休村外围,作战经验丰富的蓝排长通过围墙上那些枪眼判断出,此地必有敌人据守。

蓝排长决定强攻。但战士们几次冲锋,始终无法接近围墙和大门,这让蓝排长意识到,这里面的敌人绝不简单,可能就是他们要追剿的韦秀英,他下达了暂停攻击的命令,等待大部队的重武器来了再进攻。

营长宋桂林率主力部队到达后,先是击溃了盘踞在外围的一群乌合之众,然后与9连会师,开始了对那休村敌人的进攻。

然而,屋内敌人火力凶猛,双方一直打到天黑,只听见屋内女人严厉的喊叫声从未停歇,宋桂林判断这应该是匪首韦秀英的藏身之处。于是由蓝排长亲自带队组成了突击组,搭上梯子冒死爬上大屋屋顶上,拨开瓦片往里扔手榴弹,在一阵手榴弹的爆炸声后,屋内陷入了沉寂。

我军破门而入,只见屋内墙角有一只大水缸,水缸中蹲着一男尸,手上还紧紧地握着两支驳壳枪,他是以水缸为掩体进行顽抗的,其脑袋已被炸得稀烂。

被炸的血肉模糊的韦秀英倒在房内的血泊中,她脚底板那颗有“将星之运”的红痣,和一旁的印有她名字的长条印鉴、一枚特大的金元成了印证她身份的标志。

黄二妹倒在她的身旁,成了她的殉葬品。

韦秀英被剿灭后,台湾国民党的“国防部”追封她为上校军阶,入祀“忠烈祠”,台湾报纸更把她吹捧成“佘太君式英雄”,岂不知这就是一群土匪而已!

结语韦秀英死了,但却又被各种文艺作品频频提起,但也仅限于其被牢牢钉在耻辱柱上的女悍匪身份而已!有的人流芳千古,是永远活在了人们心中;而有的人死了,却是真的死了,因为人们认为她该死,韦秀英就属于后者!

韦秀英匪帮虽然成型不久,但给十万大山带来的危害性却是前所未有的,其匪帮并没有因韦秀英之死而消亡,反而手段越发凶残,其中韦雨庄继续祸害人民,于1952年6月9日被捕后执行了枪决;郭德光继任“总指挥”进行土匪活动,不久后被俘枪决;黄炳熙侥幸逃到越南,留下两个弟弟黄炳松、黄炳勋为祸地方,被判刑……

参考资料:《中国近代土匪实录》

元帅与将军有什么区别?

元帅用十根手指头可以数的过来,而将军不以4位数计算都点不过来。世界各国“元帅”可以视为荣耀象征,而不是以我们通常意义上的军衔这么理解。直接以新中国成立后的开军将帅来做说明,简单明了,易于理解。

以1955年授衔为例,总计1614名开国将帅,其中元帅十名、大将十名、上将五十七名,其他都是少将。从400万(1954年440万、1955年底350万)兵员中才精选十名元帅,大家可以感受到元帅的稀缺性。

五五年授衔元帅的评标准是:授予现任军委主席和军委委员以元帅军衔,元帅军衔分为两级:大元帅和元帅。授衔之初定下来的元帅数量是11名,大元帅一名。大家应该都猜出来了,分别是:邓小平、毛主席。随后根据情况变化调整为:已到地方工作现在没有担任军职的干部原则上不参加授予现役军衔。因此最终十大元帅就是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些元老,也是解放军的创始人之一。

而将军一级,我们以十大将来列举,他们虽然都是各军兵种主要负责人,战功卓著。但是从属隶关系来看,都是十大元帅在战争年代中得力助手、下属。可以这么理解,元帅把握战略方针,将军负责执行。

这是当年为主席定制的大元帅礼服,最终没有穿上。

1988年恢复军衔制后,基于和平年代的需要以及与和世界各国军衔发展相匹配,取消了元帅和大将军衔。开国十大元帅只能留存在大家的记忆中,成为一种纪念和传说。

军校适合什么样的高中生读?

古道铠甲,军旅二十余载,基层、机关都经历过,如今卸甲归来,已整装重新出发。

想要了解更多军营热点话题,请关注本人头条号。

我是一名有着二十多年军龄的转业干部,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题主的问题:军校适合什么样的高中生读?你支持孩子读军校吗?

我的意见:

有相应心理准备的高中生可以!

是否支持孩子读军校,要看初衷是什么?

简要分析如下:

一、 军校适合有心理准备的高中生

1.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不经过院校培训,就无法成为一名军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规定可以得知;

高等学校毕业生是军官的四种来源之一,而且是其中最主要的来源。成为一名军官所具备的条件;不仅仅要具有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的思想;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的的意识;而且还要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

而上述的这些思想的形成、意识的树立、理论知识的积累,都离不开军校的系统培养。

2、军校和地方大学的相同和不同

军校学员入学前,必须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接受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地方青年学生学员在取得学籍的同时取得军籍。也就是说首先你的身份首先是一名军人,然后才是学生。另外在在军校学习期间,不仅仅要同地方大学生一样参加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考试,而且必须严格进行体能训练并通过考核。

地方大学的学生入学的体检和政审都不如军校生那般严格,而且在日常生活中,地方大学生是自由的,学习靠的是自我要求和自我约束;而军校生是由纪律约束的,不管是学习还是日常生活,都必须严格守纪。

3、综上,高中生要想读军校,除了成绩之外,心理上必须做好以下心理准备:

军校生的身份首先是军人,然后才是学生;

军校生除了要参加理论学习和考试,还要参加体能训练和考核;军校生在校期间严格受军队三大纪律条例和院校规定的约束。军校生毕业是在尊重个人志愿的前提下,按照在校综合评分,服从组织统一分配的原则;军校学员必须服从分配,本、专科毕(结)业学员主要分配师级以下部队;军官服役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才能满足退出现役的基本条件;基层军队的生活,不像电影、电视军旅题材中那般丰富多彩;

如果做好了以上的心理准备,那就可以报考军校了。

二、 作为父母是否支持孩子报考军校?关键在于你让孩子报考军校的初衷是什么?

1. 是一种梦想、情怀情怀!

葡萄美酒夜光杯,欲饮琵琶马上催。

醉卧沙场君莫笑,古来征战几人回?

诗词中无一不充满着男儿从军的热血情怀和豪迈,

军人,用自己厚实的肩膀,扛起了整个国家的安定繁荣,承担着生命所不能承受之痛。

所以,参军,不为其他,只为了一种梦想,一种情怀!

如果初衷是这个原因,那就没什么好说的,向你们致敬!

2.是因为免学费和军官的高工资!

3.是因为毕业不愁工作!

4.是因为军官退役后可以转业为公务员!

如果是2、3、4的原因,这也是很现实的一种选择,至于能不能让自己的孩子为上诉原因考军校,估计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意见。

我在头条号中,专门写了这方面的文章,引起不少人的共鸣!

(关注古道铠甲——可怜天下父母心:送孩子去读军校,真的想清楚了吗?)(关注古道铠甲——再谈:“可怜天下父母心:送孩子去 读军校 真的想清楚了吗?”)

以上是我的意见,希望对题主有所帮助!

免责声明:由于无法甄别是否为投稿用户创作以及文章的准确性,本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您通知我们,请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qingge@88.com,深感抱歉,我们会做删除处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