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改概念股,民国时期河北巨匪郭清当年到底有多坏?

2024-08-22 07:19:09 134阅读

土改概念股,民国时期河北巨匪郭清当年到底有多坏?

解放前在临漳、魏县、安阳等地有一个阎王殿,阎王殿里住着一个活阎王。阎王殿指的是贾合 口司令部,里边的活阎王就是郭清。有人说他是抗日的英雄,有人却认为他是大汉奸。但是当地人却如此评价他:“河南临漳大营村,出了孬种坏龟孙,郭清小儿坏良心,反共防共害人民”。

土改概念股,民国时期河北巨匪郭清当年到底有多坏?

无论是多么有学问的学者或者所谓的公知,恐怕都比不了,老百姓心里的那杆秤。所以,那些期望美化郭清,说他“在原籍组织队伍抗日”,纯属歪曲历史。再说,他哪里真心抗过日,无非是谋取了一张吃人的外皮而已。

郭清,字井泉,原为河南省临漳县大营村人,在解放后,此地划归河北。说他是河南人也行,河北人也罢,我们不作争论。

郭清,出生于满清晚年,其父亲是一个当地的小地主,而他也算得上一个“富二代”。年幼的时候,他的父亲去世。给他留下了偌大的家产,并让他进了学堂读书,但他却无心读书,在十四岁的时候,就辍学在家,并且染上赌瘾,短短几年内就败光了所有家产。在无奈之际,纠结狐朋狗友,走上了歪门邪道。

在二十六岁时,成为临漳县及其附近最大的一股土匪,随后不断吞并其他土匪势力,随后拉起了两千余人的队伍,在在大营村、贾河口、北皋一带安营扎寨,霸地为王。随着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10月7日, 日寇占领邯郸,10月21日侵入临漳。当地国民武装力量,出现动荡。

这让郭清看到了再次扩大地盘的机会,于是在全国抗日的情况下,他却率领匪徒做起了抢劫的行当,在1937年11月东进魏县、内黄、安阳三县结合部,烧杀抢掠,打家劫舍,催粮要款,欺压百姓,将楚旺镇及就近村庄抢劫一空。待日军到达后,转而投靠了日军,被日军委任为“冀南剿共独立旅”旅长。成为了当地最大的汉奸部队。

当地居民相继成立了“防匪自卫团”、“红枪会”等组织,来护卫家园。但是在日本的支持下,却无力对抗。于是,在1938年2月,八路军一二九师东进纵队兼冀南军区司令员陈再道、政委宋任穷、率部到达临漳、魏县。同年8月,发动了对郭清等部的清剿,一举歼灭了郭清驻大营、贾河口的伪军。但是郭清赤脚躲到了棉花地里,逃得了一命。

随着革命队伍的撤离,郭清聚集匪众,再次得到壮大。1940年为了争取郭清抗日,曾经安排干事进入匪巢,期望郭清可以改过自新,能够倒转枪口,一致对外,建立抗日统一战线。但是却遭到了拒绝,彻底成为了日本人的走狗汉奸。

941年11月,女干部郭玉书,打入驻魏县、北皋的郭清伪军内部,组织内部起义,但是,被郭清发觉。并遭到了残酷的镇压,包括郭玉书在内的十二名优秀革命者,被一并杀害。随后,又杀害了武工队特派员曹文卿。

1943年8月,魏县妇教会主任王婉贞,在日伪封锁区内,不幸被捕。由郭清亲自审问,并无耻劝降说:“只要你说八路军不好,就放了你!”王婉贞大义凛然,坚定回答:“我宁四也不会说八路军不好,你们这些猪狗不如的东西,休想叫我屈眼!”郭清恼羞成怒,令匪军皮鞋抽打,烙铁烫身,刀割乳房,终将王婉贞残害肆死。

随着日军战线在急剧的消耗,扫荡后方的任务,慢慢地落到了日伪军的身上。1944年冬天,在东亚同盟自治军军长刘坤指挥下,同贺运生、杨法贤、程道合四个旅一起,进攻扫窃我魏县、大名根据地,而郭清所部伪军也身在其内。但是秋后的蚂蚱,注定没有几天了。

1945年,抗日形势发生了转变,抗日进入到反攻的阶段。同年六月,冀鲁豫军区司令员宋任穷三分区司令员高厚良,率部反攻,横扫了魏县、北皋、华营一带伪军据点。但郭清盘踞要河口,负隅顽抗,我军未能攻克。

同年七月,临漳工委发布“致全县同胞书”,指出:“日寇已临末日,正在垂死挣扎,警告郭清只有枪口对外,于战场消灭日军,立功赎罪,才有出路”。

但是,郭清却认准了日本的主人,甘心与东亚共荣圈共生死,不但没有幡然醒悟,而依旧选择负隅顽抗,将主力移驻漳河南之柳园。

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汉奸之旅走到了末路,但是郭清却摇身一变成为了“国军”,被收编为安阳自卫团的一部。同年十月,刘邓大军屯兵临漳、磁县、邯郸之间,将由安阳北犯解放区的三个军团团围困,迫使新八军战场起义,四十军、三十军被我全歼。郭清所部,在此战中,受到了重创,眼见无力挽回败局,所以从临漳南窜安阳县辛店集,随后入驻安阳城。这位败军之将,来到安阳城后,不但没有受到惩罚,又摇身一变,被蒋委员长任命为了四十三师师长。

在郭清撤走,他之前的地盘,得到了解放,但是他在当地的财富和根基依旧存在。随着斗地主分田地的运动,严重触碰到了他的利益,为了维护他及支持他的地主的利益。他派人回去残忍地杀害我党干部和无辜群众,还在当地制造了多起流血事件,影响十分恶劣。

仅截止1946年1月统计,在之前时间里,郭清活埋我抗日军民,屠杀无辜百姓,即达七千余人。其手段异常残暴,一般都是将土围至脖子处,然后让牲口拉耙,将人活活耙死。而在解放战争中,更是变本加厉,残害了大量的安阳人民。

1946年2月至4月,郭清发布了:“谁当民兵,打死全家”,“谁杀一个民兵,赏钱五万”的指令,造成漳民兵、干部、家属被杀26人,受伤7人,共计受害38人。同年,6至9月,挟迫我民兵投敌80人,损失长枪111支,短枪15支。贾河口佃农会建立,却遭到了郭清的疯狂屠戮,将佃农会主任袁志遂一家三口全部杀害,并率部攻打黑龙庙佃农会,杀害干部群众8人。随后,又策划夜袭北杜村,七名干部被杀,并活埋了民兵四人。

1948年元月,郭清率部攻占邺镇及附近村庄,大肆抢粮抢物,三十名民兵牺牲,并活埋了一名区干部。7月5日,郭清在安阳桥其司令部,以召开军事会议为名,按通共罪,将准备起义的安阳县长牛于明密捕杀害。

随着解放战争的不断加剧,原本驻守在安阳的李振清四十军,开始支援淮海战役,安阳城落到了郭清手里。成为了“冀豫边区清剿指挥部指挥官兼边防司令,手下收编了四个旅,真正成为了当地的土霸王。对那些国民党的地方官员都叫嚣::“你们的爸爸都跑了,现在安阳城里是老子的天下”。可见其土匪的本性,这哪里是什么革命队伍,坏人不会变好,坏人只会变老。

1949年1月,淮海战役结束,安阳城成为了一个据点。溃逃下来的国民党十二绥区中将副指挥官、,四十军暂编第九纵队司令王三祝,进驻安阳,使得总兵力达14000余人,同年四月,东北野战军十三兵团四十二军和四十七军一六零师,及太行军五分区五十二团,兵临安阳城。

并警告郭清等人停止抵抗,争取和平解放安阳,但却遭到了拒绝。并执迷不悟地说::“前年刘伯承都没打开……,最后谁胜谁负还说不定”。并于28日召开城防会议,在会议上,败军之将王三祝,为了巩固郭清抵抗的决心,吹嘘地说:“安阳精兵两万,工事坚固,城高河深,共军攻城只是吓唬人而已”。但郭清拜把兄弟朱现合却不以为然,建议郭清慎重考虑,不曾想,却被他这拜把子兄弟郭清当场击毙。

随即决定展开防御,郭清负责西部,王三祝负责东部。然大势已去,负隅顽抗的结果只有死路一条。5月6日早5时,解放军发起总攻,24师攻大西门,125师打东门,126师突北门,155师、太行独七旅进南门。一时间势如破竹,在他们心中牢固的防线,顷刻便瓦解。

眼见失败,郭清有寄希望于他的运气,妄想乘吉普车出东门逃窜。但这次他的气运耗尽,遭到了解放军的迎头痛击,被迫躲到了进东大街路南250号聂氏民宅内继续顽抗,在抗争中,被解放军战士当场击毙。这个为祸一方的汉奸、匪首,终于走到了末路,受到了应得的惩罚。无论对与错,自由人心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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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最好的十部电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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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开始迄今,即便不计入港台电影,中国影史上好电影也还有不少,远远不止十部,我的意思仅论十部根本不能说明问题,任何人拿出一个十部电影榜单,我就还可以找出好几部遗漏的电影说明其好丝毫不逊于这个十部电影榜单,所以我下面抛开“十部榜单”,大体上凭我头脑有印象的,大多数看过,没看过的几部我也早就听闻其大名如雷贯耳,比如《渔光曲》,虽然一直没有去看,但早就知道这部电影是中国三十年代最佳电影之一,又比如姜文的《阳光灿烂的日子》,看也是没有看过,但一出来就看到不少媒体介绍,口碑可谓上乘,评分很高。

《渔光曲》(1934年蔡楚生):百科里介绍,这部电影是中国影史上第一部获得国际奖的电影(莫斯科国际电影节第九名),被誉为中国早期电影的代表作之一。

《神女》(1934年吴永刚):被国内外影坛誉为中国默片时代最佳电影。

《马路天使》(1937年袁牧之):这部电影里周璇是女主角,她在电影里唱的《四季歌》、《天涯歌女》等歌曲,也成了经典。

《一江春水向东流》(1947年蔡楚生、郑君里):白杨主演,一部批判现实主义的经典电影。

《小城之春》(1948年费穆):这部电影被誉为中国第一部诗化电影,在八十年代之后获得了影坛的一致赞誉,所以在九十年代被评为中国90年电影史最佳十部电影之一。

《乌鸦与麻雀》(1949年郑君里):可以这样说,中国的叙事虚构电影在四十年代,其艺术水准,已经非常接近好莱坞的顶尖高品质电影。赵丹在这部电影里的表演,绝对是可以媲美同时代好莱坞一线大明星的水准。

《红楼梦》(1962年的越剧电影,岑范执导):这是一部越剧电影,徐玉兰、王文娟主演,其中的大多数唱段,已经成了越剧中的经典唱段。百度百科上评价越剧《红楼梦》是越剧中难以逾越的高峰。

《黄土地》(1984年陈凯歌):对这部电影的评价,我还是摘一段网上搜索到的影评人的评论吧:“《黄土地》不仅标志第五代导演群体的诞生,而且以对中国文化的反思性叙事,以突破性乃至革命性的电影语言,对中国当代电影的发展产生了方向性的影响。”这段话好像是一个叫饶曙光说的。

《黑炮事件》(1986年黄建新):这部电影我是在电影院里看的,这部电影的形式颇为先锋,不过以我当时的观感,在欣赏之余,还是找出了不少不足之处,总体感觉就是当时的中国电影导演,在把握非现实主义电影方面可谓破绽百出,不得不再次感慨中国电影“窒息”了三十年,重新“活过来”后,一切都显得跌跌撞撞的。

《芙蓉镇》(1986年谢晋):这是一部现实主义手法的电影,形式还是比较传统的,只是在当年,观念上有新意,刘晓庆也就是凭着在这部电影里的出色表现一举奠定自己当时中国电影头号明星的地位。

《红高粱》(1987年张艺谋):在这部电影之前,张艺谋已经凭着《一个和八个》以及《老井》两部电影,奠定了自己在第五代导演中可谓最杰出导演的声誉和影响力,《一个和八个》在当年具有里程碑意义,但张艺谋真正拍出相对较高艺术价值的第一部电影,我认为还是《老井》,随后就是这部《红高粱》,大片大片的红色、大片大片的高粱地高粱“森林”,起码在八十年代,其电影是极具创意的,从视觉到观念,都极具冲击力。

《秋菊打官司》(1992年张艺谋):张艺谋的强大之处,就是九十年代又拿出了这部《秋菊打官司》。

《霸王别姬》(1993年陈凯歌):陈凯歌再次导出了这部高品质的电影,证明了自己在第五代导演中,自己一点也不逊色于张艺谋。

《阳光灿烂的日子》(1995年姜文):开始几年里姜文一直是以演员为本职工作的,凭借在《芙蓉镇》、《春桃》等电影里的表现,姜文几乎成了那时候中国大陆电影头号男明星,却突然的,他执导了这部电影,并立刻拥有了高分评论和口碑,他一下子构筑成功自己是中国大陆最好的导演之一的声誉。

——上述电影里,没有一部来自港台,但其实港台也有好电影,只不过我不太熟悉,就不勉强挑选港台电影入榜了。

所谓的「名将」对战争的影响有多大?

几分之一!

确定土地所有权的若干规定全称?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进行土地登记,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城市市区范围的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条 依据一九五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凡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开发利用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者依法享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仍属国家。

第七条 国有铁路线路、车站、货场用地以及依法留用的其他铁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土改时已分配给农民所有的原铁路用地和新建铁路两侧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公路线路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公路两侧保护用地和公路其他用地凡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电力、通讯,设施用地属于国家所有。但国有电力通讯杆塔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未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对电力通讯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

第十条 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及解放后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一条 河道堤防内的土地和堤防外的护堤地,无堤防河道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时已将所有权分配给农民,国家未征用,且迄今仍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用地属于国家所有。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对农民集体全部进行移民安置并调剂土地后,迁移农民集体原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但移民后原集体仍继续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国家未进行证用的,其所有权不变。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农民集体建制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其未经征用的土地,归国家所有。继续使用原有土地的原农民集体及其成员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兼并农民集体企业的,办理有关手续后,被兼并的原农民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乡(镇)企业依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使用的非本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家所有。

第十六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 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经县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进行过一定补偿或安置劳动力的;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已购买原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的;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违反规定使用折农民集体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了清查处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确定为国家所有。凡属上述情况以外未办理征地手续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由县经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或退还农民集体。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必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发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能够恢复耕种的,退还农民集体耕种,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由用地单位按租用时的规定,补办手续,土地归国家所有。凡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了的,可按处理决定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 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十九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依照第二章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由于农田基本建设和行政区划变动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三条 乡(镇)或村办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起至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止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该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者经过一定补偿的;通过购买房屋取得的;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经批准变更的。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的集体土地按照有关规定清查处理后,乡(镇)、村集体单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为该乡(镇)或村集体所有。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利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一九八七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违法占用的土地,须依法处理后再确定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乡(镇)企业使用本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和安置的,土地所有权转为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经依法批准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分别属于乡(镇)、村农民集体所有。

第二十五条 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办联营企业的,或者农民集体经依法批准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入股,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联乡镇企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直接使用土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但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经国家依法划拨、出让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过依法转让、继承、接受地上建筑物等方式使用国有土地的,可确定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八条 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或土地及租赁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可确定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经变更了实际土地使用者的,经依法审核批准,可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两年以上仍未恢复使用的土地,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原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宗教活动用地,被其他单位占用,原使用单位因恢复宗教活动需要退还使用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确属无法退还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经协商、处理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军事设施用地(含靶场、试验场、训练场)依照解放初土地接收文件和人民政府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文件确定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国家确定的保留或地方代管的军事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级军队,现由其他单位使用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确定为他项权利。经国家批准撤销的军事设施,其土地使用权依照有关规定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并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二条 依法接收、征用、划拨的铁路线路用地及其他铁路设施用地,现仍由铁路单位使用的,其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铁路线路路基两侧依法取得使用权的保护用地,使用权确定给铁路单位。

第三十三条 国家水利、公路设施用地依照征用、划拨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划定用地界线。

第三十四条 驻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的行政管理和服务性单位,经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门商被驻单位规定土地的用途和其他限制条件后分别确定实际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但租用房屋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原由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军队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之前,已经转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除按照国家法律和政策应当退还的外,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可确定给实际土地使用者,但严重影响上述部门的设施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暂不确定土地使用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一九八二年五月以后非法转让的,经依法处理后再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其使用权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划拨文件确定;没有审批、划拨文件的,依照当时规定补办手续后,按使用现状确定;过去未明确划定使用界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第三十七条 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八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复划拨或重复征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实际使用情况或者根据最后一次划拨或征用文件确定使用权。

第三十九条 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建房屋的,根据批准文件、合建协议或者投资数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但一九八二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后合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后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四十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作为资产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份制企业。国家将土地使用权租赁给股分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确定给股分制企业。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后,出租给股分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变。

第四十一条 企业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后,经依法处置,确定给新的受让人;企业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破产时,其土地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后,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四十二条 法人之间合并,依法属于应当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办理划拨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乡(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可依法确定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对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其闲置部分不予确定使用权,并退还农民集体,另行安排使用。

第四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五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确定给联营或股分企业。

第四十五条 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之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可以暂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六条 一九八年二月《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时起至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开始施行时止,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按一九八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按处理后实际使用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七条 符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八条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第四十九条 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有宅基地合计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可暂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条 农村专业户宅基地以外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与宅基地分别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五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农村居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其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卡和土地证书内注明超过标准面积的数量。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第五十二条 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一宗地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使用的,可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可以在共有使用人之间分摊。

第五十四条 地面与空中、地面与地下立体交叉使用土地的(楼房除外),土地使用权确定给地面使用者,空中和地下可确定为他项权利。平面交叉使用土地的,可以确定为共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确定给主要用途或优先使用单位,次要和服从使用单位可确定为他项权利,上述两款中的交叉用地,如属合法批准征用、划拨的,可按批准文件确定使用权,其他用地单位确定为他项权利。依法划定的铁路、公路、河道、水利工程、军事设施、危险品生产和储存地、风景区等区域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其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土地管理有关法规确定。但对上述范围内的土地的用途,可以根据有关的规定增加适当的限制条件。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实地四至界线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他项权利依照法律或当事人约定设定。他项权利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时确定,也可在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确定之后增设。各级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已依法处理的土地权属争议,按处理决定确定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九年七月五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的《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同时停止执行。

土地的使用权只有经过政府进行确认之后,申请办理土地使用证或者所有权证的,才可以到当地国土资源机关进行办理。在该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或者是国家,这也是我国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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