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成郭老师游戏入口,TVB版寻秦记里项少龙最爱的女人是谁?
合成郭老师游戏入口,TVB版寻秦记里项少龙最爱的女人是谁?
TVB改编小说《寻秦记》最大的亮点就是重新塑造了项少龙的爱情观,在这部电视剧里项少龙是有着坚定的现代爱情都市观——从一而终(虽然最后同时娶了两个女人,但但这不妨碍项少龙骨子里还是认同一夫一妻制)。要说项少龙最爱的女人,必须也只能是琴清。
项少龙是一个重情重义的人,而在电视剧中他穿越回过去也只是为了挽回昔日的爱人。他心中的目标就是抓紧时间完成任务,然后回到未来。这个目标,未曾改变。
他最先遇到的女人是善柔,一个性格与名字完全不符的坚强杀手,她给项少龙上了“战国第一课”,同时也算是项少龙的半个领路人,但她只是项少龙生命中的过客,少龙只以她为知己,或许只有那么一点点的好感,至于爱情恐怕是还差许多。少龙对他,更多是敬重。
赵倩是许多男人心目中初恋的样子,美丽温婉、思想单纯,她激起了项少龙的保护欲望,二人之间有感动人心的生离死别,但她与少龙并不在一个频率,更多时候项少龙实在保护她而不是刻骨铭心的爱恋。少龙对她,更多是爱护。
雅夫人的形象与小说相比改变了不少,虽然一样放荡不羁,但性格中多了几分倔强。就是这几分倔强,令项少龙始终相信她,二人之间是互相欣赏、互相吸引。少龙对她,更多是怜惜。
这三位都在项少龙心目中有很高的地位,很多时候,项少龙对她们也有心动的感觉,愿意为她们赴汤蹈火,但不是刻骨铭心的爱恋。
候选人物也就只剩下乌廷芳与琴清了。
乌廷芳与项少龙其实是TVB电视剧中经典的欢喜冤家形象,一开始双方互有间隙,于是吵架、斗气,但是慢慢才发现,对方的缺点与优点都一样那么可爱,于是互生情愫,但是又因为外来因素(环境、家人、性格)的干扰而分分合合,不过兜兜转转之后还是走到了一起。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项少龙此刻并没有放下他心中回到未来的想法,
而琴清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属于乌廷芳与项少龙之间的第三者,毕竟她是后登场的。
回到两千多年前还能遇到与心中所爱容貌几乎一致的女子,这是项少龙始料未及的,他一度以为自己的爱人也和自己一样穿越了,于是带着强烈好奇心她开始了解这个女子,于是惊为天人。这是一位才华与美貌并重的奇女子,她满足了封建社会男人关于女人的一切美好幻想,甚至项少龙都有些配不上她。很多时候,我们对一个陌生女孩一见钟情,其实是因为她与我们想象的一模一样,项少龙对琴清亦是如此。
琴清是一位奇女子,她几乎已经确定要为自己阵亡的夫君守寡一辈子了,但偏偏遇到项少龙。项少龙心中本来也笃定自己回到未来是迟早的事,但直到遇到琴清,他放弃了。他们二人之间,是真正的刻骨铭心的爱恋。
对乌廷芳与琴清,项少龙都有爱,但如果只选一位的话,一定是琴清。
话不多说,抓紧去回味一遍《寻秦记》。
后半生是跟儿女一起过?
我同学文军中年丧妻之后,娶了亲家母为妻,现在他们在一起生活了6年,结果我同学现在肠子都悔青了……
文军是我的大学同学,他性格内向,平时不多言不多语的,平时不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中,他都属于比较踏实的那种人。
大学毕业没几年,文军就在家人的安排下,结了婚。
他的老婆我们也见过:一个长相乖巧,个子高挑,说话还有点儿幽默风趣的女人。
结婚后,他们生了一个儿子,一家三口的生活,虽然称不上有多富裕,但是也是属于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那种。
本以为甜蜜的日子会一直过下去,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文军52岁那年,他老婆突发疾病离开了这个家,那一年他们的儿子刚刚大学毕业。
自从老婆去世后,文军变得沉默寡言了,每天下班回到家,看着空荡荡的房间,再看看老婆的遗像,他感觉到从未有过的孤单。
那时候他最盼望的就是儿子能早点放假回家,这样的话还能有人陪他聊聊天,吃吃饭。
那时候也有人给文军介绍对象,但都被他一一回绝了,他说:儿子还没结婚成家呢,我怎么能找老伴儿呢?找老伴的事情要等孩子成家之后再考虑……
几年之后,文君的儿子结婚了,这一场婚礼下来,可把文君折腾得够呛,他是既当爹又当妈地忙活着,虽然有亲戚朋友的帮忙,但是文军还是感觉到心累,忙完儿子的婚礼,他也整整瘦了四斤。
婚礼结束之后,文军的儿子,儿媳就回到了市里去上班,留下文军一个人孤零零地在县城里生活。
文军性格又内向,平时不爱与人交流,也不爱热闹,更不喜欢跳广场舞,每天吃过饭,他就一个人躲在自己的书房里看看书,写写字,偶尔无聊的时候,他也会发发呆。
这样孤单寂寞的日子一过就是两年,有一天晚上,文军感觉到身体不舒服,他急忙给儿子打去了电话,可是儿子的电话却关机了,最后疼痛难忍的文军,拖着难受的身子打出租车去了医院,幸运的是,身体没有大问题。
也是从这次生病之后,文军想找一个老伴儿共同生活了,是啊,孩子们有他们自己的事情要忙,根本没有多余的精力来照顾他,找个老伴儿多好,可以陪他吃吃饭,聊聊天……
于是文君就把自己的想法和儿子儿媳说了,刚说没几天,就传来了文军的房子要拆迁的消息,听说文君的房子拆迁款有二百多万呢。
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文军的儿子,对文军说:爸爸,你要是实在想找老伴儿的话,就把我丈母娘娶了吧,这样亲上加亲不是更好吗?
原来文军的亲家母是中年丧夫,这几年文军和亲家母只见过四次面,一次是在儿子的订婚典礼上,第二次是在儿子的结婚典礼上,第三次是儿媳待产住院的时候,最后一次是孙子祝满月酒的时候。
可以这样说,文君对亲家母一点都不了解,可是架不住两个孩子的撮合,最终文军和亲家母领证结婚了。
本以为婚后的老年生活是幸福而甜蜜的,可是事情往往事与愿违,结婚后,他们老两口的矛盾太多了。
文君喜欢安静,可是他这个老伴是一个特别爱热闹的人,平时经常把朋友叫到家里来玩儿,有时候这些朋友还会在家里吃饭,可是文军讨厌这种氛围,他也融不进老伴的圈子。
这些年的单身生活,让文军学会了省吃俭用,闲来无事的时候,他会去大街上捡瓶瓶罐罐去卖钱,可是他的老伴儿不愿意了,说他这样做,丢了孩子们的脸,好像孩子们不孝顺他一样。
平时在饮食上,两个人也有很多分歧,文军喜欢吃麻辣口味的菜,可是他老伴却喜欢吃清淡的菜,就因为吃饭的问题,他们两个人也没少吵架。
还有就是在作息时间上,文军习惯了早睡早起,可是他老伴儿特别喜欢跳广场舞,每天晚上差不多都是9点钟才回来,接下来就是洗洗涮涮,水哗啦啦的声音,吵得文军怎么也睡不着……
最后没办法,他们两个人就分床睡了,一个睡主卧,一个睡客卧,平时两个人也不怎么说话,用他的话说:还不如陌生人呢。
文军还说:这个老伴儿整天打扮得花枝招展的,看起来像个老妖精,越看越不顺眼,越看越来气,越看越想离婚。
可是想离婚的事情,他又不敢和儿子还有儿媳说,一个是怕尴尬,怕成为别人的笑柄,再一个又怕儿子以后难做人,所以所有心里的苦,他都一个人往肚子里咽,哎,感觉我的老同学太难了……
所以说掺杂了利益关系的婚姻,最终都无法走向甜蜜和幸福。
楼主问:中年丧妻,后半生是跟儿女一起过,还是应该另寻老伴儿?我觉得另寻老伴儿是对的,因为孩子们有他们的事业,有他们的工作和学习,也有他们自己的交际圈,况且他们还有自己的孩子要照顾,没有太多的精力去照顾你了。
而有了老伴儿就不一样儿了,当然我说的这个老伴儿是指志同道合的,和你有共同语言,有共同的兴趣爱好的老伴儿,最重要的一点是你们要相互了解,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才行,因为只有这样,你的晚年生活才会是幸福甜蜜的!你觉得我说得对吗?我是燕子,很荣幸你能刷到我的问答,麻烦看完之后您能帮我点个赞吗?燕子在这里,谢谢大家了!
齐河各村介绍?
齐河各村有仁东、仁西、仁南 明初洪武年间,由山西洪洞县迁民到此,此地虽人烟稀少,但水草丰茂,榆树、白杨树多而高大,野鹊成群,遂在此聚集而居,取名野鹊窝,清末改名仁里。因仁里设有集市,遂称仁里集。因村庄较大,分为东西南北四街。1958年9月,南北街合并,形成仁东、仁西、仁南3个生产大队;1984年社改乡、大队改村,更名为仁东、仁西、仁南3个行政村,仁东村姓氏宋、周、候、王、张、龚6姓,仁西村姓氏李、龚、刘、侯、张、宋、田、赵8姓,仁南村姓氏朱、王、龚、徐、尹、谢、刘7姓。
郭庄 明永乐年间,由山西洪洞县迁来郭滨、郭城、郭燕、郭洪、郭美五兄弟,取名郭(家老)庄。本村姓氏郭姓。
山西男篮张学文的近况及他的简介是怎样的?
10月22日,山西国投职业篮球俱乐部为今年退役的核心球员张学文举行了球衣退役仪式。作为土生土长的太原人,1986年出生的张学文自16岁加盟山西男篮后,将自己16年的职业生涯全部奉献给这支球队。退役后的张学文将会在领队兼助理教练的岗位上,继续为山西男篮发挥作用。
张学文出身普通,并不是篮球世家的子弟,小学时候接触篮球,因为个子长得高,师从五一路小学的王老师,高中时来到太原成成中学,跟着体育郭老师训练。18岁时,由于努力,张学文来到山西汾酒男篮,投在王兴江门下。
退役后的张学文担任球队的助理教练,为球队继续服务。业余时间,他还会和妻子带着儿子,来到省实验中学体育馆的兴瑞篮球训练基地上篮球课。
员工要求单位补偿应该找哪个部门维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社会保险法》第15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无法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个人的养老金损失,应从职工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考量确定。实践中,法院一般采用劳动者所在地区上一年度退休人员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结合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确定劳动者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计算办法。劳动者按月主张的,一般判决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支付。劳动者一次性主张的,一般参考当前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寿命标准为月基数一次性计算15年。可以选择以下两种途径争取自己的退休金:一、自行缴纳剩下的养老保险费用。李先生需要逐月缴纳费用至65周岁,到时再将尚未缴满的费用一次性补齐,即可领取退休金。二、提供相关工作证明、档案、合同等,向劳动局有关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补齐社保费用。李先生可将手上现有的资料拿到社保局,向工作人员咨询。遇到此类纠纷时,一般的解决途径是向劳动部门投诉,仲裁机构介入调查确定属实后,会要求用人单位补齐未缴纳的社保费用。即使用人单位已不存在了,也会找到该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股东解决此事。根据相关法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李先生的情况,应该是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的。“若劳动部门通过行政手段无法追回未缴纳的社保费用,李先生还可以以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经常有人咨询社会保险的问题,基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问题: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未足额缴纳,或缴纳险种不足;因为以上两个问题导致劳动者产生了损失。针对以上问题劳动者该找哪个部门维权?总的概括是关于补缴和基数的问题由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监察),关于产生损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法院诉讼的途径解决。小编特摘录中国法院网的一篇文章,供实务中参考。【案情】原告郭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入职被告某信息网络公司,作销售专员,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月工资标准为2800元,试用期三个月,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9月5日,原告向包头稀土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以该申请不在该委调整范围之内为由,驳回了该申请,原告不服,故原告诉至法院,其中一项诉请为,请求依法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4000元。用人单位拖欠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比较普遍,特别是未足额缴费现象非常突出,因此发生争议也越来越多。司法实践中,对此种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存在不同的观点,而且争议很大,甚至出现了一些法院判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判例。笔者认为,此种欠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此种争议的民事案件,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评析】一、欠缴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在多处得以印证。(一)《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15日星期三第二版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题,这部司法解释对此规定了哪些新的举措?答:《调解仲裁法》确定了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但是否应把所有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加区别的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确是一个在实践中争议广泛的问题,需要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我们研究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的《公众互动》《民意沟通信箱》《民意反馈专栏》审判工作栏目,2010-12-21《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费用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入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二、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应该由劳动者直接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该义务。根据我国的《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收缴单位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的是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损害的不只是劳动者个人的利益,还包括国家的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在征缴社会保险费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征缴部门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笔者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的保险费既无请求权,也无放弃权。社会保险费征缴的主体只能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所以,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应属于劳动仲裁和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三、劳动者只有在实际发生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事由时,才享有社会保险待遇的请求权,因此发生的纠纷才属于劳动争议。社会保险费是由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也包括劳动者)缴纳的具有保险性质的、以劳动者为保险受益人的保险基金。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作为基金投资人占有、使用并保值增值,劳动者只享有社会保险的期待权。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劳动者仅是国家规定的直接受益人,是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主体,而不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在行政征缴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并不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在法定情形没有出现前,只能请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用人单位征缴社会保险费,而无权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根据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规定,劳动者只有在实际发生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情形时,才享有获得保险待遇的请求权。虽然劳动者无权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为自己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是因用人单位没有或者没有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退休、失业、患病、工伤等法定情形出现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形成了债的关系,劳动者就具有了实际的诉权,可以直接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负担社会保险待遇。双方因此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通过仲裁以及诉讼方式解决。四、法律已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时的强制征缴措施,没有必要再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该缴纳。按照《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只需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既可(同时也只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才能确认),而无需仲裁机构或者法院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而且若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争议,其仍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因此以仲裁或者诉讼方式解决此种争议,实际上毫无必要。五、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答复意见及其理由经慎重研究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部门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之所以认为欠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1、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可见,追缴社会保险费是上述行政机关的职权,上述法律、法规对此规定得非常清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自然要对有关劳动合同及其效力进行必要审查。劳动者对于上述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不作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寻求救济,而不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2、在当前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深刻变革的背景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日益增多,涉及企业改制等深层次原因,影响面广且日趋复杂。为调整不同时期人民法院对与社会保险有关的争议纠纷的案件受理问题,统一立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10年来相继出台了3个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的司法解释,对此作了相应规定。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依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在法律明确规定此为劳动行政部门职责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越俎代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上述规定的文义看,也显然不能包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依据此司法解释条文的内容,劳动者是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而非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因欠缴社会保险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应受理,劳动者应该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和举报,由劳动行政部门直接进行强制征缴。一、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吗1、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2、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购买保险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具体处罚有:(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社会保险费包括哪些费用(一)基本养老保险费概念: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1、基本养老保险费纳费人具体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自由职业者、农民合同工。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企业单位: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其中,企业社会统筹部分缴费比例为企业工资总额的20%左右,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8%。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解除劳动关系后续缴费人员缴费率为20%。事业单位:对费率的规定因地区不同而各不相同,具体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3、费率和计费依据企业缴费费率为20%左右,计费依据为上月工资总额。企业职工个人费率为8%,计费依据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事业单位费率不同,职工计费依据为本人上月应发基本工资,单位以全部职工个人缴费之和为计费依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和解除劳动关系后接续缴费人员的费率为20%,8%计入个人账户。计费依据为本人月工资收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费率为8%。计费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4、基本养老金的使用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的政策是由劳动部门制定和解释。(二)失业保险费概念: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1、失业保险费纳费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失业保险缴费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3、费率和计费依据单位缴费部分费率为2%,个人缴费部分的费率为1%;计费依据为上月工资总额。4、失业保险基金的发放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及其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三)基本医疗保险费概念: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1、基本医疗保险费纳费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原则,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用人单位缴费一般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个人缴费为本人工资的2%。个人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3、费率和计费依据单位缴费的费率在6%左右,职工个人的费率为2%。企业缴费部分的计费依据为上月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职工个人缴费的计费依据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个人账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四)工伤保险费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时,获得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享受职业康复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的制度。1、工伤保险费纳费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2、工伤保险缴费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征收标准为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乘以行业差别费率,目前平均工伤保险费率一般不超过1%。3、费率和计费依据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立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立若干费率档次。一般在1%左右,定期由社保经办机构调整。计费依据为企业上月工资总额。4、工伤保险金的使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职工因工致残的,按照《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994]第45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五)生育保险费概念: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制度。1、生育保险费纳费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2、生育保险缴费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缴纳。3、费率和计费依据费率为1%,计费依据为企业上月工资总额。4、生育保险基金使用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流产的,可领取下列生育保险费用: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产假生育津贴(产假工资);从怀孕到生育期间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因生育直接引发感染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上一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的男方护理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