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宣告,古时候是扔斩立决牌?

2024-07-23 16:12:33 88阅读

死刑宣告,古时候是扔斩立决牌?

笔者以前在法院工作过几年,参加过执行死刑的任务,谈谈自己的一点拙见,权当抛砖引玉。

犯罪是触犯刑法应受刑法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自然刑罚是严苛的,死刑判决是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代价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所有刑罚(生命、自由、财产、政治权利)中最重的,当然死刑执行程序设计的严密、繁琐,确保将死刑执行任务依据法定程序圆满落实,以有效打击犯罪,震慑违法犯罪分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死刑宣告,古时候是扔斩立决牌?

在1997年之前,我国死刑执行的方式为枪决,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理念进步,1997年之后死刑执行方式逐渐演变为注射,即属于深度麻醉,也就是安乐死,现在以注射执行死刑为常态,以枪决为例外。

过去枪决执行死刑,主要由武警负责,法警负责协助,执行法官负责宣读执行死刑命令、验明正身,之后宣布将死刑犯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武警将死刑犯押赴刑场,法警负责外围警戒,然后执行法官和临场监督检察官确认死刑执行工作准备就绪,由执行法官下达枪决指令,武警就会荷枪实弹,瞄准爆头,场面较为血腥,死刑犯面对冰冷的枪口,不禁两股颤颤、全身发抖,但是早知今日,何必当初,刑罚是无情的,多行不义必自毙。

现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主要由法医或者法警推针,法医是专业人士,注射自然是轻车熟路,法警经过相关注射培训,亦能胜任此项任务。司法实践中,法警注射的居多,法医主要是对死刑犯是否死亡进行医学判断,并出具注射执行死刑监测报告。

简要执行程序是:执行死刑的前一天,执行法官到看守所向死刑犯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死刑裁定,征询是否会见亲属、是否检举揭发等。

次日,法警首先到达看守所,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之后一般都会安排亲属会见,自然是悲痛欲绝、催人泪下,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大都会交代后事,坦诚自己的歉意,道一声珍重,做最后诀别。

会见结束,执行法官在临场监督检察官的监督下对死刑犯验明正身,并征询其是否有信件、物品需要转交亲属,之后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以后死刑犯会在两名法警的贴身押解下登上囚车,另有两名法警跟随,前后有警车开道、警戒,径直行驶向刑场,刑场一般为殡仪馆,主要为了火化方便。

到达殡仪馆,对死刑犯拍照,然后押赴至死刑执行车,法医调适心电、脑部测量仪器,死刑犯躺倒在执行床上,固定好手脚,身体与感应装置相连,脸部蒙上医用纱布,然后法警用注射器抽取注射液,一切准备完毕,执行法官征询检察官意见后,宣布开始执行。

法警找准手臂穴位将针扎入死刑犯的静脉血管,此为“打通道”,第一针注射深度麻醉药剂,一般几十秒死刑犯就会失去知觉。第二针注射氰化钾等剧毒药剂,深度麻醉的罪犯在两三分钟内就会停止心跳和脑部运动,法医会从心电图机和脑电图机分析判断死刑犯是否已经死亡,确认死亡后现场出具相关监测报告,并签字确认。

拍摄照片之后,尸体会被殡仪馆拉走,执行法官和临场监督检察官会陪同前往,亲眼目睹死刑犯尸体被投放焚尸炉后,死刑执行任务宣布结束。

肯定有人问都确认死亡了,为何还要跟随火化人员一道确认尸体已经火化才算结束,原因有两点:

一是防止有人企图利用死刑犯的器官进行非法买卖,有些人为了钱往往不择手段,必须以防万一,而且我国现在已经严禁利用死刑犯的器官。

二是确保死刑犯的骨灰与本人相符,防止张冠李戴,因为殡仪馆内除了执行死刑的任务,还有正常去世的人,防止发生混淆,因为之后还要通知死刑犯亲属领取骨灰。

死刑执行责任重大,不容怠懈,执行法官作为第一责任人更是如履薄冰、谨小慎微,生怕出现差错,所以死刑执行都是围绕执行法官展开的,不管是第一审判决,还是死刑核准裁定,一般都由执行法官负责宣读;无论是草拟布告、验明正身,还是部门协调、宣布执行,执行法官都会亲力亲为,直至确认死刑犯已经进入焚尸炉,方才安心,任务完成。

以上内容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作揖]

民法典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几年?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满四年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与宣告失踪制度的设计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决失踪人的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状态问题,而宣告失踪则主要解决失踪人的财产管理问题。

故宣告死亡重在保护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踪则重在保护失踪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终结之日起计算。

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此类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两年没有必要,只要有有关机关的证明即可。

我国对这类事件有着较强规定。对于自然人失踪年满4年,我国人民法院予以受理。我国对这类事件有着较强的规定,如自然人失踪一定时间,我国法律有着较强的规定解释和规定。

河北邢台一湍急河流捞出3具尸体?

痛心,姐弟三人同时落水,并且打捞出来的时候,生命体征已经没有,这一家人彻底的崩溃了。

案情回顾

这场悲剧发生在邢台市信都区宋家庄镇陆家庄一路之隔的河川里,在2020年8月17日,同时这天也是陆家庄庙会的日子,在这天,霍欣荣带着妹妹霍妍名和弟弟霍鸿欣到陆家庄的姥姥家过庙会,便顺便在附近的河川边玩耍,可是再过了一段时间之后,村里的大喇叭便喊到,河边附近发现了孩子的尸体,谁家的孩子丢了,赶快过来。在警察的打捞下,将三名孩子的尸体全部打捞出来,三个孩子全部没有了生命体征,被宣告死亡。

溺水孩子的父亲是在北京打工的一名工人,当听到孩子的噩耗的时候,连夜赶回了家中,看到孩子的尸体以后,悲痛地说道:我们的家没了。其中姐姐霍欣荣19岁,是邢台县职教中心学生;妹妹霍妍名15岁,是马河中学学生;弟弟霍鸿欣9岁,在皇台底上学。

而为什么这三名孩子要到河边玩耍呢?并且还是离着自己的家这么远的地方,原来是在这个村子里有庙会,恰巧她的姥姥也在这个村子中,便不远万里来到了这里,在高兴之余,到河边玩耍,没想到酿成了如此的悲剧。

并且在本场案件中,也有许多地方让我们去讨论的。

先来看这个庙会的问题,今年是一个非常特别的时期,新冠疫情严峻,虽然说我们国家已经彻底的将这个疫情控制住了,但是也仍要提高警惕,但是对于庙会的这个事情,是否应该去制止呢?不是说不让这个庙会开办,而是让在今年将这个庙会推迟,毕竟由于今年的种种原因,这个庙会确实是不应该在这个时候开的。

再有一个就是在这个河川边,是否有提醒的标志?

根据当时记者说道,在这件事发生以后的第三天,在这个河川附近才立起了一块警示牌,上面写着禁止游泳四个大字,小编在这里不得不感叹,当发生了事故以后,才记得写着禁止游泳四个字,是不是有一点亡羊补牢,为时已晚的感觉。

并且在这个河边也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不得不说,这个村子在这方面做的是非常的差劲,在我们村的这边,每一个河边都会有一定的防护栏,来禁止小孩或其他人进去游泳,或者是抓鱼等等之类的。

当然,我们仅仅去责怪其他人没有去履行他们的义务和责任是不对的,重点还是要靠我们自己,在现在这个下雨的旺季,一定要时刻的提防,小编也是经常在河边,或者说是在一些沟沟渠渠中,发现有很多人在河边抓鱼摸虾,但是也一定要注意采取好防护措施,一旦发生任何的意外,也可以及时的去救助。

而对于此次案件,事故的具体调查情况和善后处理工作等等,也是正在进行中,发生事故所在的村镇和其孩子所在的村镇纷纷送去慰问金,并且孩子们所在的各个学校也是开始自行的捐献善款,用这样的方式来共同去维护这个让人值得同情的家庭。

其实这样的事情每年都会发生,每年都是非常的让人心痛,虽然说每年学校教育局和大喇叭都会去一遍又一遍的去宣读,注意防水,可是有很多人就是不听,偏偏就要去违反这个规矩,有的人没事,可有的人就遭难了,小编这里再次呼吁大家,不管是学校还是家庭,一定要提高这个防范意识,同时也要让自己的孩子学会去游泳,这样当真的落水的时候,也可以用自救的形式来逃离危险。希望以后的悲剧不会再上演。

如果警方查证王某无罪释放?

这个案件既简单又复杂,最初,大家以为王某的罪行更大,因为张某只是涉嫌猥亵,而王某则可能涉嫌强奸。

但是,没想到案件逐渐有了反转。反而是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首先被批准逮捕。而王某不仅涉嫌强奸的罪行没有证据,就连是否涉嫌猥亵,也有待进一步审查,同样是缺乏切实有力的证据,警方对王某只能采取指定地点监视居住的刑事强制措施,这个逆转让不少人没想到。

所以会出现这样的逆转,关键就在于王某与周某之间发生的事是在酒店的房间内,既没有现场look资科做证据,也没有第三人证在场。

更关键的是,周某不仅没有在第二天早上及时报警,还又招来了张某,破坏了案发现场。而且是在退房后才报的警,使警方失去了现场取证的机会。

这样的局面,导致王某与周某之间的事,只能通过两个当事人各自的口述去求证。但从法律的角度讲,两个当事人的口述并不能完全作为案件调查的依据。因为本能的都会挑对自己有利的话说,并不完全可信。所以警方在调查的过程中,不得不用上了测谎的刑侦手段。

不过,从目前的状况来看,要找到王某是否涉嫌犯罪的证据,并不是太容易。一方面,是因为取证的渠道较少,大好的取证机会都被周某亲自破坏了。另一方面,那条丢失的内裤明明是张某拿走的,周某却怀疑是王某拿走的,包括那盒避孕套等,均证明周某存在说谎的成分。这是她的那洋洋洒洒的8000字长文也失去了一定的可信度。

另外,从周某8000字的长文中可以看出,他原本主要控诉的是王某,对张某的控诉只是顺带。

而警方给出的调查事实是,张某的犯罪行为实锤,王某则仍然有待调查,与周某的诉求及其反应的情况正好相反。

同时,近日,王某的妻子又反映了一个新的情况,称周某在出租车上主动对王某动手动脚。王妻提供这条线索的目的其实很明确,意指即便王某与周某之间发生了一些事情,也可能是周某自愿的,甚至是周某主动的。这样一来,王某也就构不成猥亵或者强奸罪行,最多属于婚内出轨,只是道德上的问题,不存在法律层面的责任。

对于出租车上的这条线索,其实很容易查证。无论是车内摄像头,还是司机,都可以还原事情真相。

如果王妻反应的这个情况属实,那么,王某与周某之间的事很有可能彻底反转。反而是王某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控告周某诽谤、诬陷自己。

说实话,直到现在,不少人还是没有弄明白,周某为什么不及时报警、为什么又招来了张某、为什么退房后才报警、为什么在有些关键环节上说谎。这些问题如果周某解释不清楚,那么这个案件反转的可能性很大,周某最后反而会成为被告。

结束语:

这个案件发展到现在,基本可以说是周某自己把简单的事情弄复杂了。如果周某拿不出王某犯罪的切实证据,那么,王某反过来控告周某的概率很大。因为这个案件既涉及到王某的名声问题,也涉及到他今后的工作问题,对他的影响并不小。

大家觉得这个案件最终会走向何方呢?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发表看法,一起互动交流!】

判决书上有的写立即执行?

死刑分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写的话,就是不立即执行死刑,需要缓刑两年,中间要是在犯罪的话,就执行死刑,要是不犯罪的话,两年之后减为无期徒刑。 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第四十九条 【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条 【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五十一条 【死缓期间及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计算】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免责声明:由于无法甄别是否为投稿用户创作以及文章的准确性,本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您通知我们,请将本侵权页面网址发送邮件到qingge@88.com,深感抱歉,我们会做删除处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