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F居民们的委托任务怎么做,加拿大的移民监是什么?

2024-07-29 00:40:21 78阅读

DNF居民们的委托任务怎么做,加拿大的移民监是什么?

对于移民监这个问题,各个传统移民国家规定各不相同,而加拿大又是众多国人非常喜欢的移民国家之一,这是一个来自 知乎 上的网友问答:《加拿大的“移民监”是什么?它是如何规定的?》,今天跟各位准备移民的,已经移民的做一个分享,这是加拿大移民局 IRCC 最为官方的详细解释,我们来看看。

拿到加拿大枫叶卡(PR)就可高枕无忧?

DNF居民们的委托任务怎么做,加拿大的移民监是什么?

答案显然不是。因为加国政府会先入为主的认为一个人长期不在加国生活,与加国联系不紧密,不是真的想要移民,所以就会对永久居民强制要求在加拿大居住达到规定的时长。这种强制被形象地比喻成像坐监狱一样,因此叫做“移民监”。“加拿大移民监”的具体起算时间是从登陆加拿大的当天算起(请注意:对于新移民来说是这样的,但是有些特殊的例外情形,即在获得移民身份之前以非移民身份在加拿大居住停留的也可以折算移民监的居住时间,例如在加拿大留学或者工作期间的时间),每5年需要在加拿大累计住满2年,否则就会丧失移民身份。

根据加拿大移民局的官方规定,移民监即作为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即Residency obligation,:最基础的居住义务即:Minimum residency obligations,一个人获得PR身份后必须符合居住义务,通俗来说就是5年内身处在加拿大不少于730天(即2年)。

如果一个新移民获得PR不满5年,在加拿大之外的时间也对于移民监是有帮助的,他需要证明或者说向移民局展示他能够符合最基本的5年内身处在加拿大不少于730天(即2年)的居住移民,那么在加拿大之外的时间如何认定呢?

情形一:

22岁以下的移民:其保持PR的居住要求

2017年10月24日,加拿大移民局修改了关于“child”的定义,对于随行子女的年龄由19岁调整到22周岁。

情形二:

申请人超过22周岁的,在2017年10月24日之前陪同父母在加拿大之外,将会按照志强对于child的定义;反之将使用当前的对于child的定义。

哪些加拿大之外的时间可被算在移民监内?

Situation 1:陪同加拿大公民居住在加拿大之外

如果你陪同加拿大公民(持有加拿大护照的人)居住在加拿大之外的地方,鉴于这个人是你的配偶,同居伴侣或者父母(如果你是19岁以下)。当然这需要种种证明文件来证明:这个人是加拿大公民,且你是他的配偶/伴侣或者适龄子女;当然还包括强制性的支持文件:

5年前你陪同的人使用所有的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文件显示国籍的人陪同,包括成为加拿大公民的日期;

陪同人居住在哪5年的证明;

婚姻证明或同居伙伴关系的证明(如果是配偶或同居伴侣陪同);

孩子的出生证明、洗礼文档或收养或法律监护文件(如果你是家长陪同);

当然还需要:

过去2年加拿大所得税评税通知的证明;

学校或者雇佣记录;

会员证或者俱乐部会员;

任何你想要移民局认可的文件;

推荐阅读:《加拿大移民入籍的要求和条件?》

Situation 2:在加拿大之外存在雇佣关系

你属于加拿大商业体或者加拿大省或者地区的公共服务机构的雇员;

你的工作合同是一份全职的工作机会:在加拿大之外的岗位;与加拿大的关联企业但在加拿大之外;位于加拿大之外的加拿大商业或者公共服务机构的客户;任务结束后你将会继续的为加拿大雇主工作。上述加拿大商业体的定义是:

公司注册在加拿大的法律或一个省,且仍然在加拿大运营中;

一个企业:

在运营

在盈利

还能盈利

主要的持股人是加拿大公民,PR或者加拿大企业或者加拿大国家或者加拿大省依法设立的组织或者商业体

必须准备一份企业官方的人士签署的支持文件,包含:

证明文件签名者的岗位和名称;

企业的介绍和证明;

你需要陪同到加拿大之外的细节例如:多长时间;是全职雇员在海外也是全职基于雇佣合同;职位概要的描述或复印件关于公司转借用的合同;确认这个商业体的设立不是为了让你满足移民居住义务而设立的;

还需要那些资料:

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

合作协议或公司年度报告;

加拿大企业所得税通知评估或财务报表;

员工分配协议或合同的副本;

副本加拿大业务和业务之间的任何协议或客户以外的加拿大客户或业务有关作业;

工资报表;

加拿大所得税评税通知文件;

T4 slips;

其他任何证明你想让我们考虑的材料;

Situation 3:陪同加拿大永久居民居住在加拿大之外

前提:

陪同人是你的配偶/伴侣或者父母(如果你是19岁以下的随行子女);

你陪同的这个人被加拿大商业体或者加拿大国家或者省的公共服务机构全职雇佣;

证明需要的文件:

你陪同的人是加拿大永久居民(PR);

你是这个陪同人的配偶,伴侣或者孩子;并且

你陪同的这个人满足了移民居住义务;

支持文件可能会包含,例如强制要求的材料文件有:

你陪同的人满足居住义务的证明文件;

过去5年你陪同人的护照信息或者旅行文件记录;

结婚证明或者同居证明;

孩子的出生证明,洗礼的文档,或收养或法律监护文档(如果你是陪同永久居民的父母);

当然还需要:

过去两(2)年加拿大所得税评税通知的证明;

学校或者雇佣记录;

会员证或者俱乐部会员;

任何你想要移民局认可的文件;

人道主义和富有同情心的理由

如果你不能满足居民的义务,在您个人的情况下我们将考虑任何令人信服的人道主义和富有同情心的因素,也许可以证明你保持你的永久居民身份。

温馨提示总结

加拿大移民监属于新移民的居住义务,是保留PR(永久居住权)的必经过程,除非入籍则不可免除移民监,除非你陪同居住在加拿大之外的人满足了移民居住义务以及其他因为雇佣关系的条件下才可以被认定为满足移民监。否则将会面临失去移民身份(失去PR)的情形,导致移民前功尽弃。

您可以认为上述的Situation1,2,3选项是一种豁免一个人移民监的好方式,最好的方式就是一人入籍,一人保持永久居民身份,这样无论出入中加二国都非常方便。

当前加拿大比较好的移民项目就是省提名雇主担保类,如果你是本科学历,雅思5.5分,年龄建议在45岁之前,可以考虑加拿大雇主担保移民,但目前加拿大移民对于职业限制非常多,不是频繁改变职业列表就是EOI规则,要不就是名额满了,因此瞅准时机抓紧时间申请才是王道。

上述加拿大移民的政策原文如下:Residency obligationMinimum residency obligations

You must meet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to get a PR Card.

If you have been a permanent resident for five (5) years or more

you must have been physically present in Canada for a minimum of 730 days within the past five (5) years.

If you have been a permanent resident for less than five (5) years

you must show that you will be able to meet the minimum of 730 days of physical presence in Canada within five (5) years of the date you became a permanent resident.

Time spent outside of Canada

Notice for persons under 22 years of age:Residency requirements to keep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for PR Card and Permanent Resident Travel Document applications:

On October 24, 2017, IRCC’s definition of “child” changed, from under 19 years of age to under 22 years of age.

The time an applicant aged 22 and over, spent accompanying a parent abroad before October 24, 2017, will be assessed under the previous definition of “child.”

The time an applicant aged 22 and over spent accompanying a parent abroad on or after October 24, 2017, will be assessed under the new definition of “child.”

You may also count days outside of Canada as days that you meet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in these situations:

Situation 1. Accompanying a Canadian citizen outside Canada

You may count each day you accompanied a Canadian citizen outside Canada as long as this person is your spouse, common-law partner or parent (if you are a child under 19 years of age).

Proof needed

You must provide supporting documents to prove that:

The person you are accompanying is a Canadian citizen; and

You are the spouse, common-law partner or child of that person.

Supporting documents may include:

Mandatory:

all passports or other travel documents that the person you are accompanying used in the five (5) years before the application;

documents showing the citizenship of the person you are accompanying, including the date the person became a Canadian citizen;

proof of the residential addresses of the person you are accompanying for the five (5) years before the application;

marriage licence or proof of common-law partnership (if you are accompanying a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child’s birth certificate, baptismal document, or adoption or legal guardianship document (if you are accompanying a parent);

You may also include:

Canadian Income Tax Notice of Assessment (NOA) for the past two (2) years

school or employment records;

association or club memberships;

any other documents you want us to consider.

Situation 2. Employment outside Canada

You may count each day you worked outside Canada if:

you are an employee of, or under contract to, a Canadian business or the public service of Canada or of a province or territory and

as a term of your job or contract, you are assigned on a full-time basis to:

a position outside Canada

an affiliated enterprise outside Canada or

a client of the Canadian business or the public service outside Canada; and

you will continue working for the employer in Canada after the assignment.

For this application, a Canadian business is defined as:

a corporation that is incorporated under the laws of Canada or of a province and that has an ongoing operation in Canada

an enterprise that has:

an ongoing operation in Canada

is capable of generating revenue

is carried out in anticipation of profit

in which a majority of voting or ownership interests is held by Canadian citizens, permanent residents, or Canadian businesses as defined above or

an organization or enterprise created by the laws of Canada or a province

Supporting documents:

You must provide a letter signed by an official of the business stating:

the position and title of the signing official

the nature of the business and how it fits the description of a Canadian business (see definition above)

details of your assignment or contract outside Canada such as:

length of the assignment,

confirmation that you are a full-time employee of the “Canadian business” working abroad on a full-time basis as a term of your employment, or that you are on contract working abroad on a full-time basis as a term of your contract; and

a description or copy of the position profile regarding the assignment or contract abroad, and

confirmation that the business was not created primarily to let you meet your residency obligation

You may also include: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and business licences

partnership agreements or corporate annual reports

corporate Canadian Income Tax Notices of Assessment or financial statements

copies of the Employee Assignment Agreement or Contract

copies of any agreements between the Canadian business and the business or client outside Canada concerning your assignment to that client or business

Pay Statements

Canadian Income Tax Notice of Assessment (NOA)

T4 slips

Any other proof you want us to consider

Situation 3. 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outside Canada

You may count each day you accompanied a permanent resident outside Canada as long as:

the person you accompanied is your spouse, common-law partner or parent (if you are a child under 19 years of age); and

the person was employed on a full-time basis by a Canadian business or in the public service of Canada or of a province or territory during the time you accompanied him or her.

Proof needed

You must provide supporting documents to prove that:

The person you are accompanying is a permanent resident;

You are the spouse, common-law partner or child of that person; and

The permanent resident you are accompanying meets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Supporting documents may include:

Mandatory:

documents showing the person you are accompanying meets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all passports or other travel documents the person you are accompanying used in the five (5) years before the application;

marriage licence or proof of common-law partnership (if you are 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spouse or common-law partner);

child’s birth certificate, baptismal document, or adoption or legal guardianship document (if you are accompanying a permanent resident parent);

You may also include:

School or employment records;

Canadian Income Tax Notice of Assessment;

association or club memberships;

any other documents you want us to consider.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grounds

If you cannot meet the residency obligation, we will consider any compelling 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factors in your individual circumstances that may justify that you keep your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We will notify you if this additional assessment is needed.

311号令管理制度要求?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2013年2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公布 根据2016年6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3号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月2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 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3‰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法律、法规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计入该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数。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本单位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本单位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监督检查本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八)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九)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

(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单位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证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制度,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享受安全生产管理岗位风险津贴,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书面告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安全生产业务,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务派遣单位无能力或逃避支付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职业病相关待遇的,由生产经营单位先行支付。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承包、承租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收购、重组等发生产权变动的,在产权变动完成前,安全生产的相关责任主体不变;产权变动完成后,由受让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由控股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并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及监督管理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支出,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评估检查、专家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源、危险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和设施,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各岗位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型号,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者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取得特种作业相关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和治理结果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治理情况进行督办,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全检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情况;

(二)设备、设施安全运行状态,危险源控制状态,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三)作业场所达到职业病防治要求情况;

(四)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了解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情况,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从业人员佩带和使用情况;

(六)现场生产管理、指挥人员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行为情况,以及对从业人员的违章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情况;

(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情况;

(八)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现场动态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设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市、区)或者按隶属关系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及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应当及时报告并依法实施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享有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悬挂、挖掘、大型设备(构件)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场所动火、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重大危险源、油气管道、有限空间、有毒有害、临近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应当按批准权限由相关负责人现场带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并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人员实施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生产经营单位系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报告注册地证券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十三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监督管理中,有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整顿,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并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消除;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香港居民返港规定?

地居民赴港,分“因公”和“因私”两大类。因政府公务活动来港的人士,可到国务院港澳办及其委托的省市外办办理手续。公安部门则负责审批其他内地居民赴港旅游、探亲、经商等申请。至于想以个人身分到港旅游则必须取得由内地有关公安机关所签发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目前,全国各地均有特许经营内地居民赴香港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内地居民可直接到这些旅行社办理“香港游”手续。

持中国护照经香港前往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过境游客,如能符合一般的入境规定,包括持有前往目的地的有效入境证件,以及供海外旅游并已确认的续程车/船/机票,可在每次入境时获准在港逗留七天而无需事先持有进入许可。

中国邮政帮人代领包裹要什么证件手续?

当你接到普通包裹通知单时,读读通知单背面的收件人须知,就知道怎么做了。

收件人须知:

1、本包裹已到,请携带本通知单、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武警身份证件、护照、港澳台通行证、驾驶证)领取,超过规定保存期限的,应交纳逾期保管费。

2、委托他人代领的,凭收件人有效证件、代领人有效证件及代领人签章领取。

3、收件人为单位的,则须加盖单位公章,凭代领人有效证件及代领人签章领取。

4、包裹封装完好、重量相符,由领取人签收。若有疑问,请与邮政工作人员眼同拆验,遇短少、损毁情况,请会同邮政工作人员填具开拆记录单。普通包裹一个月不领取将按逾期无人领取退回给寄件人!

如何自己交社保?

路人蚁:聊社保,侃商保,说财经,专业答疑,感谢关注

我们的社保保障制度,其实也是最基础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主要为了分摊和预防社会风险的发生,保障大众能够安居乐业,安稳生活,主要涉及医疗疾病,个人和家庭养老,失业保障等的基础保障,与人的生老病死等风险息息相关。

这种社保制度属于强制社会大多数群体参与其中,起到社会风险分摊和预防的同时,也是一种收入转移制度,能够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贫富差距问题。

对于个人来说,该如何缴纳社保呢?我们简单做个科普:

首先,个人参保的保障涉及五个险种的保障,其中医疗和养老保险是基础保障

对于上班群体来说,社保比较熟悉,也就是五险一金中的五险保障规划,分别是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而生育保险目前已经并入医疗保险,就变成四险一金了。

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主要用于解决生活意外和疾病带来的大额财务支出,用医保实现医疗报销,包括日常医药消费支出等

养老保险分为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主要用于储备退休养老金,解决退休后的物质生活保障,实现安稳养老。

在剩下的三个保障中,生育保险可以用于保险生育费用支出,其中也包括生育津贴发放,目前已经和医疗保险合并,不再是独立保障险种,工伤保险则是用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损伤或者职业疾病的保险财务补偿,最后的失业保险则是解决失业期间保障问题,有失业金可以领取,帮助失业群体渡过没有收入和工作的低谷期。

简单来说,社保五险覆盖了普通职工和普通家庭基础保障需求,起到基础财务杠杆的作用。

其次,五险的保障,个人该如何规划呢?

在社保五险保障规划中,职工社保保障是主体,而居民社保保障是帮助,形成一个匹配不同群体需求的保障体系,目前社保参保群体10亿以上,逐步走向全民社保。

对于个人参保职工社保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如果是在城市上班的群体,最简单的方式就是通过就业单位参保职工社保,职工社保是覆盖五险保障的模式,而且企业分摊大部分保费,个人支付小部分保费,缴费压力小,保障也比较全面,而且通过职工社保参保,缴费满足够年限都可以获得终身免费医疗保障和终身养老现金流保障。

第二种类型,如果你不是上班族,也可以以个人灵活就业身份参保职工社保,但是有一定条件和门槛,需要满足参保地区本地户籍门槛,然后以灵活就业身份参与职工社保,获得与上班族群体同样的职工社保保障,但是社保费用需要自己承担,缴费压力比较大,企业不承担你的社保费用。

第三种类型,如果你不是上班族,也不是本地户籍,想要异地参保职工社保,可以以个体户身份或者自己的工商营业制造来挂靠职工社保。

其中以个体商户参保职工社保,可以城市里的社区组织,也就是个体协会组织代缴社保,通过社区的第三方实现职工社保缴费,但需要自己承担五险保险,同样没有企业分摊社保费用,缴费成本比较高,但是都是统一职工社保待遇,但针对就业单位职工的工商和失业保险保险,会有所区别,毕竟个体户和职工属于不同群体。

对于一些中小微企业主来说,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公司执照,开通社保方法,通过公司挂靠获得职工社保保障,而且现在社保归入税务局管理,对于积极开通社保方法的中小微企业住来说,还能获得社保方法开通后的税收优惠补贴等。

除了以上三种个人参保职工社保方式之外,还可以通过专业的人力资源机构和财务公司,具备社保缴纳资质的,通过第三方公司代缴,但是需要支付服务费用,等于个人负担所有保费同时,还有额外的费用支出,这种方式成本也最高,同时也需要小心不具备资质的公司,需挂社保带来的风险。

最后,个人非职工群体来说,居民社保才是最合适的选择。

在职工社保和居民社保中,职工社保其实是针对上班族和稳定收入群体,因为五险保障按月缴费,费用比较高,而居民社保只有基础的医疗和养老保障,按年缴费,缴费成本很低,而且十分灵活,针对非职工群体,农村群体和中低收入群体。

个人参保居民社保,需要在老家户籍所在地参保,部分地区会有失业保险,而基础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可以获得财政补贴,比如医疗保险每年参保费用,其实是财政补贴之后剩下的保费,平均下来每月才几十块钱,却能解决大额财务支出风险,避免因病返贫,而养老金保险则分为12个档次,每个档次的缴费都对应一个财政补贴额度,提升你的个人养老金账户的累积水平,增加了你的未来养老金保障。

综上:整体来说,职工社保的保障成本和保障待遇都比居民社保高,而个人可以根据自身财务情况和所属的职业群体,选择适合自己的社保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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